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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高桥: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7-10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 B 股         编号:临 2014-031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1425 元,0.135 元,0.12 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4313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23097 美元、0.021882 美元
                               和 0.019450 美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现金红利的确定,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4 年

5 月 30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中间价(1 美元=6.1695 元人民币)折合美元

支付。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15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16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2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 1,135,349,1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70,302,368.60 元,超过 2013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公告已在 2014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1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15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7 月 16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7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18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五、现金分红实施方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和上证登 3。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25 元;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
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3 年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 2014 年 5 月 30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美 元 兑 换 人 民 币 的 中 间 价 (1:6.1695) 折 算 , 每 股 发 放 现 金 红 利
0.024313 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3097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实际税负为 5%。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间
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4313 美元发放。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
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21882 美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980847
    联系传真:021-519808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