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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高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08-30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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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搜集、整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有关信
息,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提出意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主要
负责人以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
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直属(管)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
流程:
    (一)就拟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第
          一时间填写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2《保密
          承诺书》、附件 3《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将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
          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
    (三)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
          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四)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并妥
          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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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开展
舆情监测、负责监测本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相关
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但有关业务部门(或直属(管)
公司)未及时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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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
附件 1: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集团董办登记序号:

申请时间                                 填表人

                                         申请部门/直
申请部门/直属
                                         属(管)公司
(管)公司
                                         负责人签字

                 □暂缓信息披露                     □豁免信息披露

暂缓披露的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可加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书面保密    □是         □否
情人名单                                 承诺
集团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集团业务副总审
批意见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5
附件 2: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日期:                         登记人及所属部门(或直属(管)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概述:
 序                                                                                                            知悉信息方式     是否签署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身份(注 1)         知情人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号                                                                                                              (注 2)       书面承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 1 知情人身份: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员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中介机构(含其项目经办人等)、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

东的董监高、交易对手方、**政府部门人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注 2 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会谈、会议、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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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保密承诺




    本人              就                                 事项做出承

诺如下:

    未经公司允许,在上述信息依法公开前,不擅自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

各类文件和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备注:本承诺书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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