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回侨外公司欠款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回对侨外公司历年欠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樱女士进行 了回避表决;上述决策、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及时回收侨外公司欠款,对于借款的汇率和利息计算方 法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我们同意此笔关联交易。 1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回侨外公司欠款暨关联交易的 审核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冯正权 宗 述 李志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