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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高桥: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0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2017-027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7 日



    由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发行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以下简称“16 外高 02”或“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开始支
付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外高 02,代码 136581。
    3、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2.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71 号”文件批准
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5%,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
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7 月 2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7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
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5%。每手“16 外高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29.5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6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7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外高 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外高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外高 02”债券
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
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88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
    联系人:黄磷   周蕾芬
    电话:021-51980848
    传真:021-51980850
    (二)牵头主承销商、薄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周伟
    电话:021-68801581
    传真:021-68801551
(三)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一峰、陆晓静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四)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王恺
电话:021-38565454
传真:021-38565905
(五)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0 日
附件一:“16 外高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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