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被提名人张爱平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冯正权 李志强 宗 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