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设立上海浦东科技创新投资基金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严格自律、 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公司参与设立上海浦东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事 宜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决策、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 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冯正权 李志强 宗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