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经营层(副职领导)2018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的议案》 1、公司审议《关于公司经营层(副职领导)2018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认定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2、公司经营层(副职领导)2018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根据《上海外 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副职领导)2018 年度考核方案》实施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经营层(副职领导)2018 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认定的议案》。 独立董事:冯正权 李志强 宗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