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俞勇先生、黄丹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该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俞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黄丹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 年度绩效考核
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 年度
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2、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以及
经营层的职责等因素,有利于调动经营层的积极性,激励其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长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 年
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固定资产”-“办公及其他设备”的折旧计提
方式),对于公司系统利润影响微小,且比较贴合公司资产使用和管理实
际。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系统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冯正权、李志强、宗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