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 2018-01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和本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组织
部、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
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的文件精神,要求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党
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写入公司章程,纳
入企业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都能
得到有效发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
司章程》修订如下:
1、修改前: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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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修改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修改后: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3、增设: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
中国共产党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纪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
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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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
的原则,公司党委设党务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组织;公
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工作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行使下列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战略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担负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
究决策;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事项及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支持纪
委履行监督责任;
(六)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
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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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
部署;
(三)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
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五)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4、原第八章及以后内容,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内容不变。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修订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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