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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投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7-05-26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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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Ref.:     05GC0001
32/F, Plaza 66 Tower 1
1266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PRC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关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2016     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7          5     25 日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以
                                                                 ”)的委  称“锦江投资”或“公
托,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以 称“本所”)就锦江投资 2016     度股东大会(以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
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 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 ) 及 他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称“ 公 章程 ”)的规定出


      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称“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锦江投资提供的 题述 宜 关的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
查 验证     时,本所经办律师还 查 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 出 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 查 验证的 他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并就 关 项
向锦江投资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7 5 25 日
第2页

     在前述 查 验证 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锦江投资如 承诺及保
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 真实 准确
合法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 原件一


    对于出 本法律意见书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实,本所
经办律师依赖锦江投资或者 他 关机构出 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 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实,并基于
对   关 实的了解和对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投资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得被 他任何人
用于 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备就题述 宜出       法律意见的   体资格 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 的法律意见承担 任


    本所经办律师 据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 尽 精神,就题
述 宜出 法律意见如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5   25 日 午 9
点 30 分在 海龙柏饭店 楼莲花厅( 海市虹桥路 2419 )召开, 时,锦江投
资于 2017    5   25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 台 于 2017        5  25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关于召开 2016      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已于 2016   4   29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以
及     海证券报 及香港 大公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7 5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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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 公          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公 章程 的规定

    关于       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74 ( 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4 ),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225,211,650 股( 中,A 股股份数共 214,731,420 股,B
股股份数共 10,480,230 股),占公 股份总数的 40.828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锦江投资董   会,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董 会 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锦江投资的部分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列议案

    1)  2016 度董 会工作报告
    2)  2016 度监 会工作报告
    3)  2016 度 务决算报告
    4)  2016    度报告
    5)  关于2016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  关于2017 度续聘会 师 务所的议案
    7)  关于授权 海锦江汽车服务 限公             属控股子公       股公     提供
      担保的议案
    8) 关于修 公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      2016   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述议案 8)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7 5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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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分之 以


    除议案 8)以外, 述 他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分之一以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 公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效

四   结论

     综 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    效

                                  [以   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