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6-01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2017 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中国 海市
石门一路 288 业太 汇
香港 业中心 24 楼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文 号 Ref.: 05GC0001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2017 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 5 31 日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以
”)的委称“锦江投资”或“公
托,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以 称“本所”)就锦江投资 2017 股东大会(以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
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 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 ) 及 他相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称“ 公 章程 ”)的规定出
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称“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锦江投资提供的 题述 宜 的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
查 验证 时,本所经办律师还 查 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 出 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 查 验证的 他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并就 项
向锦江投资 人员进行了询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5 31 日
第2页
在前述 查 验证 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锦江投资如 承诺及保
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 真实 准确
合法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 头证言, 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 原件一
对于出 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实,本所
经办律师依赖锦江投资或者 他 机构出 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 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实,并基于
对 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投资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得被 他任何人
用于 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 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备就题述 宜出 法律意见的 体资格 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 的法律意见承担 任
本所经办律师 据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 尽 精神,就题
述 宜出 法律意见如
一 于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5 31 日 午 9
点 30 分在 海龙柏饭店 楼莲花厅( 海市虹桥路 2419 )召开, 时,锦江投
资于 2018 5 31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 台 于 2018 5 31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于召开 2017 股东大会的通
知 已于 2018 4 28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以
及 海证券报 及香港 大公报 2018 5 23 日公告披露了 海锦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5 31 日
第3页
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于召开 2017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 公 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公 章程 的规定
于 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6 ( 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6 ),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223,600,921 股( 中,A 股股份数共 214,904,111 股,B
股股份数共 8,696,810 股),占公 股份总数的 40.536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锦江投资董 会,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董 会 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锦江投资的部分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列议案
1) 2017 董 会工作报告
2) 2017 监 会工作报告
3) 2017 务决算报告
4) 2017 报告
5) 于2017 利润分配的议案
6) 于2018 续聘会 师 务所的议案
7) 于授权 海锦江汽车服务 限公 属控股子公 股公 提供
担保的议案
8) 于修 <公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9) 于选举董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 2017 述职报告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公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5 31 日
第4页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述议案 8)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
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分之 以
除议案 8)以外, 述 他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分之一以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 公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效
四 结论
综 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 效
[以 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