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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投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4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中国 海市
                石门一路 288
         业太 汇香港 业中心 座 24 楼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文 号      Ref.:     05GC0001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          12      13 日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以
                                                                ”)的委     称“锦江投资”或“
托,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以 称“本所”)就锦江投资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
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    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 ) 及 他相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章程 (以
  称“    章程 ”)的规定出

      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称“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锦江投资提供的 题述 宜      的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
查 验证     时,本所经办律师还 查 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 出 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 查 验证的 他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并就          项
向锦江投资    人员进行了询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12 13 日
第2页

     在前述 查 验证 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锦江投资如 承诺及保
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 真实 准确
合法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 头证言,    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 原件一


    对于出 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实,本所
经办律师依赖锦江投资或者        他    机构出 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 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在的 实,并基于
对       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投资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得被 他任何人
用于 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     规定予以 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备就题述 宜出           法律意见的    体资格 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 据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 尽责精神,就题
述 宜出 法律意见如


一     于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12   13 日 午
2 点在 海龙柏饭店 楼莲花厅( 海市虹桥路 2419 )召开, 时,锦江投资于
2018    12   13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 台 于 2018        12   13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于召开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18       11   24 日 刊 登 于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www.sse.com.cn 以及      海证券报 及香港 大 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12 13 日
第3页

知的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章程 的规定

       于    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7 ( 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8 ),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226,302,407 股( 中,A 股股份数共 214,822,511 股,B
股股份数共 11,479,896 股),占    股份总数的 41.025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锦江投资董 会,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章程 的规定,董 会 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锦江投资的部分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列议案
     1.00    于增补     董 的议案
     1.01 选举 瑜         第 届董 会董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
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分之一以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效

四   结论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12 13 日
第4页

     综 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    效

                                [以   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