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飞乐 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乐音响”)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第一大股东转让部分长期应收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飞乐工程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 升 平 梁 荣 庆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伍 爱 群 李 军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