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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安: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2019-07-12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090,509.4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因“16 中安消”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的民事诉讼状。原告对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二”)、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 (以下
简称“被告三”)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 (以下简称“被告四”)提
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下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1、债券“16 中安消”的基本情况

    1)债券“16 中安消”的主要条款。2016 年 11 月 1 日,被告一作为发行人签
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并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完成了该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募集说
明书》和发行结果公告,该次公司债券的简称为“16 中安消”,实际发行规模为
人民币 11 亿元,期限为 3 年;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票面利率为 4.45%,
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发行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11
月 11 日,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1 月 11 日,到期一次还本;逾期支付
利息和本金的,发行人应根据逾期天数和逾期利率(即票面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为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2)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和罚息条款。2018 年 1 月 24 日,原告召集债券持有
人召开了“16 中安消”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被告一提
出的《关于变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议
案》。根据变更后的《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之“四、违约情形及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
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
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且单独或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
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则上述情况即视为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违
约”,“发行人需在发生上述事项三个月内完成本期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交叉
违约条款”)。而且,根据变更后的《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之“三、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
逾期天数及罚息利率(日罚息利率为 0.5‰)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罚息条款”)。

    3)增加担保措施。2018 年 5 月 23 日,原告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16 中安
消”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授权天风证
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增加担保措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
押合同等的议案》。基于此,原告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
被告三和被告四签订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权质
押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分别以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
限公司 100%股权和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
司 100%股权、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
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深圳市豪
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为《募集说明书》项下应由被告一支付的“16 中安
消”债券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为
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并且完成了前述股权质
押登记。

    2、被告一已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应在三个月内(即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该次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但债券持有人至今仍未收
到该债券的本息。原告作为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通过合法、正当的征集债券持
有人授权程序,已经取得了持有 237,980 张“16 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委托原
告启动司法程序的授权。因此,原告有权代表该等债券持有人要求被告一支付该
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并要求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被告一已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2018 年 4 月 28 日,
被告一公布了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0 号),该报告显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存在逾期借款共计人民币 61,271.04 万元,其中逾期银行贷款为人民币
19,271.03 万元。随后,2018 年 5 月 7 日,被告一发布了《关于“15 中安消”债券
违约的公告》,表示其未能按约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支付“15 中安消”债券本金
9,135 万元及利息 306.02 万元。有鉴于此,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被告一累计
的金融机构贷款和公司债券违约总金额超过 20,000 万元,已触发“16 中安消”《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应在三个月内即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该债
券本息的提前偿付。

    2)原告已经取得了持有 237,980 张“16 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委托原告
启动司法程序的授权。鉴于被告一已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并
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原告作为受托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征集债券持
有人授权的公告》,表示将以自己名义代表单独或共同向其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启
动司法程序,并要求拟委托其启动司法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在授权征集期内单独或
共同向其出具授权文件。在授权征集期截止后,原告取得了持有 237,980 张“16
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因此,原告有权代表该等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
并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原告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 23,798,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以债
券本金人民币 23,798,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4.45%计算的债券利息人民币
763,068.20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款项即人民币 24,561,068.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的债券逾
期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8 日为人民币 667,924.6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款项即人民币 24,561,068.2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债券罚
息(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8 日为人民币 2,701,717.50 元,扣除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支付的部 分罚息人 民币 1,059,011 元后 ,剩余债 券 罚息为 人民币
1,642,706.50 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
费 18,810.19 元;

    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 1 项至第 5 项诉讼请
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 1 项至第 5 项诉讼
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 1 项至第 5 项诉讼请求所
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40%
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 1 项至第 5 项诉讼请求所
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
全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数额。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