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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第八十六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4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 2019-057 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六次(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9 月 2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A 座 10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241,247,7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8.588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晓杰先生因公不能现场出席并主
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委托董事张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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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7 人,公司董事长丁晓杰先生、董事梁志爱先生,
                独立董事张圣平先生、徐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公司监事黄新保先生、王兴华先生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 MU03 地块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41,216,737          99.9986             31,000         0.001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
 1     有限公司 MU03 地块项目           139,080,293          99.9777      31,000      0.0223          0     0.0000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吴艳亭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第八十六次(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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