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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南洋: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新南洋     公告编号:2017-066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1/22          -             2017/11/23       2017/11/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9 月 25 日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6,548,8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7,309,766.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1/22         -              2017/11/23       2017/11/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上海

起然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

分红派息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除上述 5 位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起然教育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 –62818544   62811383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