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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南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06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新南洋              编号:临 2018-051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63 号)核准,上海新南洋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南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7,472,30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1.57 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
金总额为 592,577,597.28 元,扣除发行费用 8,559,610.1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584,017,987.13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15443 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管理。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设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长宁支行设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上
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50)。
    公司用于 K12 教育业务发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截止日期       金额         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    上海南洋昂
                                                                            K12教育业
发展银行    立教育培训   98490078801380000072   2018-9-4   289,379,068.49   务发展项
                                                                            目
长宁支行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    浙江昂励企                                                      K12 教育业

发展银行    业管理有限   98490078801180000073   2018-9-4     8,000,000.00   务发展项

长宁支行    公司                                                            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洋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四方监管
协议
    甲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南洋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释:乙方是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是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K12 教育业务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49-0078-8013-8000-0072 ,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89,379,068.49 元。该专户仅用于 K12 教育业务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冰、张文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
       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与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则
       按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二)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昂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四方监管协议




                                    3
    甲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昂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释:乙方是上海南洋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南洋昂立教育
培训有限公司是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是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K12 教育
业务发展项目”在杭州市开展业务的实施主体。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49-0078-8011-8000-0073,截至 2018 年 9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K12 教育业务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冰、张文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
        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与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则
        按人民银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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