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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7-07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8-05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7月0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
秀、褚春波下达的《关于对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8】015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四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
    2015 年 1 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哈尔滨奥瑞德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
方)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
德或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重组的
盈利预测补偿期为 2015 至 2017 年,在补偿期间重组置入资产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额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即 2015 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
低于 27879.59 万元,2015 年与 2016 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69229.58 万元,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121554.46 万元。根据协议,
承诺年限届满时,如果重组置入资产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
诺方应按协议规定进行补偿。同时,在 2017 年末,公司应对重组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与每股发行价格乘积时,业绩承诺
方应另行补偿。协议规定补偿方式首先以业绩承诺方通过重组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
偿,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约时,不足部分由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从二级市
场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后进行补偿。根据协议约定,你四人为业绩承诺方中的
业绩补偿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人。
    根据奥瑞德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重组置入资产 2015 年至 2017 年实现的累
计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差异为-43729.36 万元,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协议,你
四人应补偿的股份数为 29256.57 万股,你四人应在接到奥瑞德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
应的补偿义务。2018 年 5 月 28 日,奥瑞德向你四人送达《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函》,通
知你四人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你四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已届
满,但你四人尚未履行承诺。左洪波、褚淑霞作为奥瑞德控股股东,李文秀、褚春波
作为奥瑞德股东,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四人
改正,你四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并及时披露。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7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