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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1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95,903,765 元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2019)浙民终 5 号、
(2019)浙民终 6 号已终审完毕,尚未执行。上述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 195,903,765
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


    2019 年 3 月 12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
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9)浙民终 5 号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 7,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月利率为 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
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
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 7,400 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 593.62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7,4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7,993.62 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光、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
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杭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 01 民初 867 号】,
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 74,000,000
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 5,920,000
元;(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此后违约金以未
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1,481 元,财产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5. 案件进展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 5 号,裁定
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9)浙民终 6 号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 7,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月利率为 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
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
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 7,600 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 593.62 万元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此后以 7,600 万元为基数按月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8,209.67 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杭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 01 民初 866 号】,
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 76,000,000
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 6,080,000
元(按月利率 2%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
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2,284 元,财产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5. 案件进展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 6 号,裁定
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涉案件已审结,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
195,903,765 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
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
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