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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或一审裁定后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00,063,078.16 元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2018)浙 01 民终 8632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3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4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5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6 号及(2018)浙 01 民终 8637 号已终审完毕,尚未执行;
(2018)浙 0104 民初 4265 号收到一审裁定结果,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述案件累计涉
及金额约 300,063,078.16 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
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19 年 4 月 16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
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杭州江干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浙 01 民终 8632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3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4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5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6 号及(2018)浙 01 民
终 8637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原审被告:方思远、叶刚
    2. 案件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朱丽美与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9 月 4 日、9 月 20 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朱丽美分别向被告奥
瑞德、奥瑞德有限提供借款 7,5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2,1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200 万元(借
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4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1,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4,3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共计 2.35 亿,月
利率 3%,具体借款、还款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为准。被告方思远、叶刚向原告出具
担保函,为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止期间
的全部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 7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上诉
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此外,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12 月 1 日期间,上诉人左昕分别向被上诉人朱丽美归
还案涉借款本金共计 4,5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3)。
    3. 案件进展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01 民终 8632 号、
(2018)浙 01 民终 8633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4 号、(2018)浙 01 民终 8635 号、
(2018)浙 01 民终 8636 号及(2018)浙 01 民终 8637 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3 民初 2608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8)浙 0104 民初 4265 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
    被告: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
褚淑霞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杭州尊渊签订了《关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7 年 10 月 11 日,原告与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
资 1.5 亿元、7500 万元认购了云南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 2.25 亿元。几个月后,信
托计划的净值发生亏损,超出了预警线及止损线,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追加资金,但是
被告拒绝追加资金,最后导致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结束后,云南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回原告投资款 110,479,455.51 元(其中 2018 年 4 月 27 日返回原
告投资款 103,702,943.01 元,2018 年 5 月 3 日返回原告投资款 6,776,512.5 元)。另
在 2018 年 2 月 14 日,杭州尊渊预付了原告投资收益 300 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
原告投资本金为 1.5 亿元,自出资日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到 2018 年 5 月 2 日共计 202
天,按年利率 9%计算,原告应收回本金及收益共计为 157,575,000 元,现在仅收回
113,479,455.51 元,差额为 44,095,544.49 元,杭州尊渊应予以补足,支付原告
44,095,544.49 元。
    原告与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分别签订了《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上
述被告保证在信托计划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差额,确保原告收到
1.5 亿元本金及不低于年化 9%的收益,如果逾期支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
未付款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对杭州尊渊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
    3. 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杭州江干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04 民
初 4265 号,一审判决如下:
    ①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
42,895,544.49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②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违约金(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期间以人民币 44,095,544.49 元为基数,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期间
以人民币 43,095,544.49 元为基数,此后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补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驳回原告国都控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2,27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267,278
元,由原告国都控股负担 7,278 元,由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负担
人民币 260,000 元。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上诉。
    4.其他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国都控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与国都控股的任何借款及担保事项。
    针对上述事宜,公司向左洪波先生询问并要求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利益受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事项实际情况正在
进一步核实,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裁决为准。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股权
因该诉讼前保全事宜被冻结。
                             被执行人持有
被冻结股权                                                    被执行
                 执行法院    股权、其他投   执行裁定书文号             冻结期限
的公司名称                                                      人
                             资权益的数额
             杭 州 市 江 干 117,599.9984    (2018)浙 0104
奥瑞德有限                                                    奥瑞德   24 个月
             区人民法院     万人民币        民初 4265 号
    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
法拍卖的风险,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
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涉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01 民终 8632 号、8633 号、8634
号、8635 号、8636 号及 8637 号已审结,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则累计涉
及金额 249,572,743.33 元;所涉(2018)浙 0104 民初 4265 号诉讼案件已上诉,若按
一审判决执行,所涉金额 50,490,334.83 元。上述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
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
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