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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5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娜、

王佳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1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奥瑞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20)。

    2. 2019 年 4 月 5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因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将原定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此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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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 2019

年 4 月 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中 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9-021)。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会

议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 6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会议主持人:左洪波;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 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投票时间为: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东人

数 8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145,410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32.6030%。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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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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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并购贷款增加担保的议案 ;


    2、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公司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关联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已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因此未涉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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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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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马   雷




                                   律师:


                                            李      娜




                                   律师:


                                             王 佳 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