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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9-04-2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张波
女士、陶宏先生和董事杨鑫宏先生。
    2018 年 7 月 4 日,独立董事张鼎映先生向公司提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
会等相关委员会内任职,因张鼎映先生的辞职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
故其辞职申请在公司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2018 年 8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13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补陶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张鼎映先生的辞职申请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同意增补独立董事陶宏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2018 年 7 月 6 日,独立董事张波女士向公司提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等相关委员会内任职,因张波女士的辞职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
其辞职申请在公司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6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邵明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张波女士的辞职申请于 2019 年 3 月 6 日起生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召开会
议审议了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持续关注了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多次
会议沟通,就2017年年报审计计划及预审情况进了讨论,并督促会计师根据工作计划
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2018年2月8日,审计委员会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2018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书面意见。
   2018年6月19日,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书面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2018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在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
司委托的各项,履行了审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建议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促公司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指导公司审计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正常有序开展,并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及时沟通,为建立健全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有效实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评价,列举了已发现的缺陷之处。
    3、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
分有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积极协调年审和内控的相关工作,
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先后召开了两次关于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议,督促年报审计工作按照
审计计划的进度完成,尽力提高年度审计工作的高效性与准确性。
    4、发表并出具意见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与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下属公司申请贷款
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出具专项
意见。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通过核查,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在编制的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均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编
制,能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认真指导和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实
施、评估和完善工作,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作,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自查发现重大缺
陷,2018 年度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尽快完成整改,在控制
和防范风险方面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维护公司广大
投资者权益。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依托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围绕公
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事项、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公司重大事项等重点领域,勤勉尽
责地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推动公司整体规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充分
发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陶宏、杨鑫宏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