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议案
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的规定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
则。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邵明霞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