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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瑞德: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6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拟被执行金额:共计人民币 52,855,625.4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财产如果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
       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


    2019 年 8 月 20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
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
浙 0104 执 4008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17 年 9 月,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签订了《关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7 年 10 月 11 日,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
际出资 1.5 亿元、7,500 万元认购了云南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 2.25 亿元。几个月
后,信托计划的净值发生亏损,超出了预警线及止损线,杭州尊渊拒绝追加资金,最
后导致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结束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回
国都控股投资款 110,479,455.51 元。另在 2018 年 2 月 14 日,杭州尊渊预付了国都控
股投资收益 300 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国都控股投资本金为 1.5 亿元,应收回
本 金 及 收 益 共 计 为 157,575,000 元 , 现 在 仅 收 回 113,479,455.51 元 , 差 额 为
44,095,544.49 元,杭州尊渊应予以补足,支付国都控股 44,095,544.49 元。
     国都控股与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分别签订了《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
在信托计划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国都控股支付差额,确保国都控股收到 1.5
亿元本金及不低于年化 9%的收益,如果逾期支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
款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杭
州尊渊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杭州江干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04 民
初 4265 号 , 一 审 判 决 杭 州 尊 渊 向 国 都 控 股 支 付 投 资 本 金 及 收 益 补 差 款 人 民 币
42,895,544.49 元;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违约金;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提出了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3)。
     2019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2019)浙 01 民终 5340 号《民事裁定书》
( 终 审 裁 定 ), 判 定 杭 州 尊 渊 向 国 都 控 股 支 付 投 资 本 金 及 收 益 补 差 款 人 民 币
42,895,544.49 元并支付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定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需缴纳案件部分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56)。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收到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 0104 执
40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
的下列义务:
     (1)杭州尊渊支付申请执行标的 52,475,749.49 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
书主文;
     (2)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支付执行费 119,876 元、诉讼费 260,000 元。
    2、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国都控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与国都控股的任何借款及担保事项。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股权因该诉讼前保全事宜被冻结。
                           被执行人持有
被冻结股权                                                 被 执 行
           执行法院        股权、其他投 执行裁定书文号              冻结期限
的公司名称                                                 人
                           资权益的数额
             杭 州 市 江 干 117,599.9984   (2018)浙 0104
奥瑞德有限                                                 奥瑞德   24 个月
             区人民法院 万元人民币         民初 4265 号
    针对上述事宜,公司向左洪波先生询问并要求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利益受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现所涉案件已收到执行通知书,虽公司所持
奥瑞德有限股权被执行的实施难度较大,但确实存在被司法拍卖的风险,该事项可能
会影响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公司对奥瑞德有限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
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财产如果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 年度,公司
已将上述违规事项计入预计负债科目,并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违约金,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年度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
为准。
    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
和解方案,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如有执行进展,公
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