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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5-09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19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处于诉讼的受理阶段
     子公司十一科技处于诉讼的原告
     本次子公司十一科技诉讼的涉案的金额为 73,391,073.91 元
     由于本案尚未收到判决书,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
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起诉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重庆超硅”),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等费用。近日,本案已
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民初 33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基本案情
    子公司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于 2015 年就“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极大规
模集成电路用 8 英寸/12 英寸抛光硅片及其延伸产品项目”机电部分签订了《机电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超硅将案涉项目机电部分工程发包给十一科
技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包干价 221,780,000 元,涉及工程变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
量签证确认并调整合同价款。合同还约定重庆超硅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十
一科技支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同时承包人向被告提供履约保函。此外,合
同还对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在签订合同后,十一科技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进场施工,并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将全部机电工程施工完毕后移交给了重庆超硅,且重庆超硅进行投产使
用至今。在施工过程中,十一科技除了对合同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外,
还根据重庆超硅的要求对增加工程进行了施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
为 6,524,176 元,十一科技已经施工但重庆超硅拒绝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为
2,000,000 元,增加工程价款共计 8,524,176 元。施工过程中重庆超硅要求对部分
工程不再施工,为此双方共同确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 4,236,449.91 元,应
当从固定总价中扣减。重庆超硅应当向十一科技支付机电工程的工程价款为
226,067,726.1 元(固定总价 221,780,000 元+增加工程价款 8,524,176 元-未施工部
分工程价款 4,236,449.91 元)。截至起诉之日,重庆超硅仅向十一科技支付机电
部分工程款 154,706,947 元,剩余工程价款 71,360,779.09 元至今未付,根据合同
约定,重庆超硅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并承担
从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
资金利息。
    2015 年 12 月 30 日,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就案涉项目新增土建工程和零星
工程分别订立了《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和《零星工程合同》,在十一科技将
合同内容施工完毕后,十一科技向重庆超硅提交了该两份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资
料,由重庆超硅委托重庆天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审计,并出具了名为《预算审查报告》实为竣工结算审计的报告书,经审计两份
合同的工程结算价款为 14,566,392.61 元,在重庆超硅送达给十一科技后,十一
科技对该结算审计结论予以认可,重庆超硅应向十一科技支付该两份合同的工程
价款为 14,566,392.61 元,重庆超硅实际向十一科技支付新增土建和零星工程的
工程款为 12,536,097.80 元,剩余工程价款 2,030,294.81 元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约
定,重庆超硅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并承担从
2016 年 10 月 28 日期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
金利息。
    综上,在十一科技承建的上述工程竣工并交付重庆超硅使用后,由于重庆超
硅未取得案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因导致迟迟不能办理综合竣工
验收手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庆超硅实际使用的时间 2016 年 10
月 28 日作为工程竣工时间,并从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向十一科技支付尚欠工程
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
    据此,十一科技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重庆超硅向十一科技支付
案涉项目机电工程、零星工程和新增土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共计 73,391,073.91
元,并从 2016 年 10 月 28 日期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支付资金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重庆超硅应向十一科技支付的欠付
工程款利息为 8,869,547.76 元)。2、请求依法判决重庆超硅承担逾期支付工程预
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 4,091,244.14 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
定费等费用由重庆超硅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主要为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上述诉讼中,十一科技作为原告,暂不涉及需十一科技承担支付义务
的款项。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披露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本次诉讼的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