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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实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21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2         -            2019/5/23       2019/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06,190,1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8,548,054.3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2       -          2019/5/23         2019/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3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
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23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3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