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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尖峰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7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
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已提前 15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1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56,881,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12%。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尖峰集团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蒋晓萌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0,615    98.8910    630,801     1.1090          0     0.0000     通过

     2、选举杜自弘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0,615    98.8910    624,501     1.0978      6,300     0.0112     通过

     3、选举虞建红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0,615    98.8910    624,501     1.0978      6,300     0.0112     通过

     4、选举黄速建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8,816    98.9054    616,300     1.0834      6,300     0.0112     通过

     5、选举刘波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8,816    98.9054    616,300     1.0834      6,300     0.0112     通过

     6、选举张国平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58,816    98.9054    616,300     1.0834      6,300     0.0112     通过

     7、选举史习民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83,116    98.9481    592,000     1.0407      6,300     0.0112     通过

     8、选举黄从运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83,116    98.9481    592,000     1.0407      6,300     0.0112     通过

     9、选举孙宏斌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283,116    98.9481    592,000     1.0407      6,300     0.0112     通过

     10、选举陈天赐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304,016    98.9849    571,100     1.0040      6,300     0.0111     通过

     11、选举吕瑞美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304,016    98.9849    571,100     1.0040      6,300     0.0111     通过


                                          3
     12 、选举石富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56,881,416   56,304,016    98.9849    571,100     1.0040      6,300     0.0111     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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