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7 年末股本 344,083,82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34,408,382.8 元(含税),2017 年度不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
2、该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 2017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
状况,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留存未分配利润主
要用于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章程》
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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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史习民 黄从运 孙宏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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