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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尖峰集团:关于子公司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的公告2018-07-19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21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收到子公司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北卡”)通知,安
徽北卡经过整改并向东至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恢复生产报告》,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令第 30 号)(以下简称“《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于 7 月 16
日获得东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停产整治”事宜已解除,现公告如下:
    一、停产情况
    2018 年 7 月 3 日,东至县环境保护局对安徽北卡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书》(东环责停[2018]04 号),责令安徽北卡实施停产整治(详见公司《关于子
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2018-020”)。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书后,安徽北卡严格遵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要求,停止了
生产,本公司责成尖峰药业立即成立了环保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对此次事件进
行调查、督促整改;安徽北卡成立了停产整治应急工作组,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方
案,调整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能力。
    三、恢复生产
    根据《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
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
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安徽北卡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东至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恢复生
产报告》等相关材料,并获得东至县环境保护局的备案。东至县环境保护局《责
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东环责停[2018]04 号)所列的关于安徽北卡“停产整治”
决定已解除。安徽北卡正着手开展物料准备、设备设施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将于一周内开始投料恢复生产。


    四、停产影响
    安徽北卡是本公司新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整体
资产、收入较小,此次停产时间短,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相关文件备案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