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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尖峰集团:“13尖峰02”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11-11  

						股票代码:600668               股票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35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尖峰 02”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尖峰 02,代码 122344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 亿元。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条款,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有效登记数量为 46,300 手,回售金额为 4,63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已经支付了回售款,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 25,370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
明书》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
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09%,每手“13 尖峰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9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1,000 元(含税)。本
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 266,613,330.0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4、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尖峰 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付资金发放日前第二个
交易日 16:00 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余果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