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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目药业:关于公司与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17-09-22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8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拆迁简要内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拟对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苕溪南路沿线部分土地、房屋建
        筑物等及苕溪南路拓宽所需的景观工程部分进行征收,就征
        收相关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本次拆迁补偿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拆迁补偿事项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参与
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
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表决结果: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关于公司与临安市
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锦城
街道”),拆迁补偿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征收范围:公司苕溪南路沿线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及苕溪南
路拓宽所需的景观工程部分。
    四、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结论
    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出具的城
中村改造苕溪南路区块【2017】评字第300号:天目药业苕溪南路沿
线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及苕溪南路拓宽所需的景观工程部分整体
征收总补偿费为20,311,848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壹万壹仟捌
佰肆拾捌元整。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因苕溪南路拓宽及沿苕溪景观工程对改善临安市区交通条件和
提升临安市品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锦城街道需要征用公司苕溪南
路沿线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以下
协议:


征收部门:临安市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实施单位: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
双方核对,对乙方土地、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 坐落: 苕溪南路 78 号
    2. 产权证件及编号:   临国用(2000)字第 010342 号
    3. 土地合法面积: 10,911 平方米
    4.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307.22 平方米
    5. 房屋(土地)用途: 出让、工业
    第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乙方货币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仟零叁拾肆万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整
(20,341,848 ),具体组成如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7,768,632 元
    2. 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    3,717,508 元
    3. 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4,065,188 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182,200 元 (按国有土地使用
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 10%,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积(建筑密度较低的,可按土地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计算,从高补偿)。
    5.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79,883 元     (按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 3%计算)
    6.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2,398,437 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
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 20%计算)
    7. 一口价奖励:在 2017 年 9 月 23 日前签约奖励 3 万元/户,
计¥ 30,000 元。
    乙方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
和土地的,每超过 30 天扣减 2%的奖励和补助,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配合办理发放手续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上述货币补偿款。甲方支付上述补偿款后对乙方的补偿安置义务完
毕。
    第三条 搬迁腾空交付
    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腾空
交付甲方。乙方声明:乙方逾期不来办理腾空交付手续的,上述截止
日期视作腾空交付时间,双方不再办理腾空交付手续,乙方未搬离的
物品视作放弃,任由甲方处置。
    2.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腾空交付前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
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未缴清的,乙方委
托甲方从货币补偿款中代缴。
    3. 乙方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如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
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并追索由此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甲方可直接从货币补偿款中扣除。
    第四条 产权证注销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将被征收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向土地、房屋登记部门
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乙方的保证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
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保证未
隐瞒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状况,隐瞒或提供材
料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关系处理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书生效前与
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否则,乙方无条件委托甲方将货币补偿
款优先偿还所欠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持有
    本征收补偿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征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拆迁补偿按约履行后,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上述拆迁补偿款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预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2,000万元左右(未

经审计,预计数仅供参考), 对今年公司的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会

计处理的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拆迁事宜的具体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
    2、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与天目药业签署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出具的

城中村改造苕溪南路区块【2017】评字第 300 号《临安市锦城街道苕

溪南路 78 号的房地产、附属物、室内装饰、绿化及设备搬迁费等价

值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