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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拟对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目生物”)苕溪南路沿线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及苕溪南路拓宽所

需的景观工程部分进行征收,就征收相关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书》、《租赁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本次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浙江省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和《临安市 2016-2017

年度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拆迁以浙江众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出具的

《评估报告》结果为拆迁房地价值的评估依据,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扣除该部分房

地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预计将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本次

拆迁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且有利于加快公司厂区建设更新换

代。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和天目生物与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