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天工商厦房产的独立意见2017-11-0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出售天工商厦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杭州天
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本次房产出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本次交易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本次房产出售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聚焦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内生式管理与外延式并购发展规划。
且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同意该项交易。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