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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目药业: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2-15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 2018-01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15 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天目药业”)作为原告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
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一)陈长潭、被告(二)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天目药业”)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 78 号
    法定代表:祝政             职务:副董事长
    2、被告(一)陈长潭,男,汉族,1962 年 4 月 8 日出生,住杭
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 18 幢 402 室,身份证号:33072319620408****,
13707511775
    被告(二)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桂林洋供电站右侧)
    法定代表人:鲁小琴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2,00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股权重组备忘录》一
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一)控股的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即被
告(二))100%的股权,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 4 条约
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该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被违约方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股权重组备忘录》签订后,原告
根据备忘录的约定启动了相关收购程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并聘
请券商、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尽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不料原告启动程序后,被告方屡屡违约:拖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
擅自提高收购对价、要求支付巨额保证金、以小股东不同意收购等理
由阻挠原告的收购活动;并且经过原告收购团队的初步调查,被告(二)
所提供的 2016 年度利润数据不真实,严重误导了原告的收购意向。
因此原告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通知被告解除《股权重组备忘录》,并
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致函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被告
一直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
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四)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案件事实,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
告天目药业特依法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
款 2,000 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陈长潭拥有
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二、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2017 年 8 月 31 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85 执保 92 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 1,6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临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天目药业诉被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
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
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
院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85 民初 4947
号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原告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上诉人天目药业诉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向杭州临安
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 年 10 月 27 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作
出(2017)浙 0185 民初 4947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目药业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杭州临安区人民
法院(2017)浙 0185 民初 4947 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继续
由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诉人天目药业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 民辖终
1644 号裁定:驳回天目药业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诉讼能否构成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
终处决于法院的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
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