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系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提供担保,系为满足下属全 资子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黄山天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同意公司为黄山 天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