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5-1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为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
系公司下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提供担
保,系为满足下属全资子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黄山薄荷向银行申请贷款方
案;同意公司为黄山薄荷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