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拟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二、关于公司为间接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黄山薄荷系公司下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提供担保,系为满足下属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对运营
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独立董事同意黄山薄荷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同意公司为黄山薄荷向银行
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三、关于注销分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天工商贸大厦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分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天工
商贸大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审议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分公司的注销。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