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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7-18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 2017-40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45,183,704.3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对已计提的
预计负债进行冲回,会增加公司期后利润,具体损益影响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年度报告所披露内容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 2016 年 11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分别发布了《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6-40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7 号),披露了贵州省遵义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
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狮溪煤业因不服上述一审
判决,在上诉期间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狮溪煤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其中五起案件已二审裁定结案,其
原告分别为杨筑锦、王达忠、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忠三和陈文
兴,并已收到贵州省高院送达的(2017)黔民终 53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
终 55 号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终 789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终 246 号
民事裁定书和(2017)黔民终 253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上述裁定书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具有共同特征,具体案件事实及理
由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发布的《东阳光科关于子公
司 (被告)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33 号)、《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的公告》(临 2016-40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7 号)。
     (二)二审基本情况

序
            诉讼当事人                 一审判决情况                       上诉请求
号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
   上诉人(一审被告):
                         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杨筑锦偿还借 款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 万元为
   公司
                         本金从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计算至 本 1、撤销原判,改判或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 发回重审;
   杨筑锦
 1                       率 24%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支付 的 118 2、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万元利息);                           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梓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
   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承担清偿责任;
   矿
                             3、驳回杨筑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狮溪煤业请求:
     上诉人(一审被告):     1、刘成良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王达 1、撤销原判,改判或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忠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013 年 发回重审;
     公司;               7 与 1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2、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1013333.33 元,2014 年 8 月 1 日至本        由被上诉人承担
 2 王达忠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       王达忠请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40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24%计 算); 1、对案件事实部分依
     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 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第三人:桐梓县茅 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
     石乡鑫源煤矿             3、驳回王达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人承担。


     上诉人(一审被告):     1、被告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桐梓县
                                                                     1、撤销原判,改判或
     公司                 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2
                                                                     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
 3                                                               2、一、二审诉讼费用
     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   按月利率 1.8%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由被上诉人承担
     贷款有限公司             2、被告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桐梓县
     刘成良               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偿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利
     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率 0.2%从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计算至
     矿                   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上第一、第二项判决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驳回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被告):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涂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李三忠
     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 6400236.99 元及利息(其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本金 3800236.99 元的利息自 2012 年 11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
     李三忠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本判决确      中级人民法院(201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本金 1200000 元 黔 03 民初 480 号民事
     刘成良               的利息自 2013 年 4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
 4
     被上诉人:(一审被 24%计算至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重审;
     告):               止,本金 1400000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 1 2、依法判决本案一、
     涂华明               月 7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诉人承担。
     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
     矿                   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李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被告):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
     公司                 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陈文兴偿还借款
                                                                    中级人民法院(201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本金 730.8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730.80
                                                                    黔 03 民初 395 号民事
     陈文兴               万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8 月 15 日起计算
                                                                    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
 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
                                                                    重审;
     刘成良               率 24%计 算);
                                                                    2、依法判决本案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
     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矿                        3、驳回陈文兴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定结果
     经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刘成良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利用鑫源煤矿作
为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外大肆举债且借款到期不归还,损害各债权人权益,导
致狮溪煤业因煤矿兼并重组而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仅目前
诉讼至桐梓县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已达
27 案,涉及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在鑫源煤矿已经停产,无法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的情况下,刘成良仍以鑫源煤矿周转资金为由举债,且资金并未用于鑫源
煤矿的实际经营,不排除刘成良有利用企业兼并重组的时机恶意举债,转嫁债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能,刘成良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案件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刘成良是否涉
及犯罪进行刑事侦查。据此,贵州省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案件分别
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222
 1       (2017)黔民终 53 号    号民事判决;
                                 2、驳回杨筑锦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183
 2       (2017)黔民终 55 号    号民事判决;
                                 2、驳回王达忠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13
 3       (2016)黔民终 789 号   号民事判决;

                                 2、驳回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480
 4       (2017)黔民终 246 号   号民事判决;

                                 2、驳回李三忠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395
 5       (2017)黔民终 253 号   号民事判决;
                                 2、驳回陈文兴的起诉。


     上述裁定均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16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所有涉及诉讼可能存在的债务计
提了或有负债总计 79,637,212.72 元 。由于本公告所涉五起案件目前已二审
终审,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对已计提的 45,183,704.34 元或有负债进行冲回,
会增加公司期后利润,具体损益影响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年度报告所
披露内容为准。
    公司将对狮溪煤业所涉的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
定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