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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 2017-45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中 21 起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
煤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1 起作为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34,357,908.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对 2016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所有涉及诉讼或有负债已计提的 79,637,212.72
元或有负债暂不冲回。公司将根据案件所涉及刑事程序进展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损益影响以后续依法披露的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 2016 年 11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分别发布了《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6-40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7 号),披露了桐梓县人民法院
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案件所分别作出的一审判决
结果。狮溪煤业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分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贵州省高院”)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市中院”)
提起上诉;一审原告曹潮因不服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间以狮溪煤
业及案件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狮溪煤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其中 1 起案件已二审裁定结案,其
一审原告为杨茂华;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的 20 起案件已二审裁定结案,其一
审原告分别为令狐绍锦、成克雯、陈文兴、张成铖、董先贵、孙世鹏、黄运全、
范其香、申玉萍、周国海、令狐君、金传池、赵长琪、王荣全、任政坤、杨茂华、
李志琴。狮溪煤业作为被上诉人所涉的 1 起案件已经遵义市中院二审裁定结案,
上诉人为一审原告曹潮。公司就上述案件均已收到贵州省高院送达的(2017)黔
民终 124 号民事裁定书,遵义市中院送达的(2017)黔 03 民终 2578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39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40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42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43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44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45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46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47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48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49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250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3258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3585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2208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2226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2236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2222 号民事裁定书、(2017)黔 03 民终 2225 号民事裁定
书、(2017)黔 03 民终 2210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黔 03 民终 3241 号民事裁
定书。
     现将上述裁定书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所涉的民事纠纷具有共同特征,具体案件事实及理
由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发布的《东阳光科关于子公
司 (被告)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33 号)、《东阳光科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的公告》(临 2016-40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7 号)。
     (二)二审基本情况

序
     诉讼当事人   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情况                   上诉请求
号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1、撤销原判,
    司                            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杨茂华偿还借款本金 500
                                                                                依法改判或发
    被上诉人(一审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回重审;
    原告):杨茂华                6 月 1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
1                    贵州省高院                                                 2、一、二审诉
    被上诉人(一审                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讼费用由被上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桐梓县                     3、驳回杨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撤销原判,
    司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依法改判或发
    被上诉人(一审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成克雯借款本金 30 万 回重审;
    原告):成克雯
2                    遵义市中院 元;                                            2、一、二审诉
    被上诉人(一审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告):刘成良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司;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1、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令狐绍锦借款本金
                                                                                依法改判或发
    原告):令狐绍                100 万元,并从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按月利率
                                                                                回重审;
3 锦                 遵义市中院 2%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一、二审诉
    被上诉人(一审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告):刘成良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                     3、驳回令狐绍锦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1、撤销原判决,
    告):桐梓县狮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依法改判或发
    溪煤业有限公                  150 万元,并从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回重审;
4 司                 遵义市中院 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本
    被上诉人(一审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案一、二审诉讼
    原告):陈文兴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费用由被上诉
    被上诉人(一审                     3、驳回陈文兴其他诉讼请求。              人承担。
  被告):刘成良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曹潮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刘成良
  被上诉人(一审
                                                                               撤销原判,依法
  被告):桐梓县
                                                                               改判或发回重
5 茅石乡鑫源煤     遵义市中院       驳回曹潮的诉讼请求。
                                                                               审。
  矿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狮溪煤业有限
  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司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1、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成铖借款本金 30 万
                                                                               依法改判或发
  原告):张成铖                元,并从 2016 年 1 月 5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付
                                                                               回重审;
  被上诉人(一审                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一、二审诉
6 被告):刘成良 遵义市中院         2、梁振容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还
                                                                               讼费用由张成
  被上诉人(一审                款责任;
                                                                               铖、刘成良、鑫
  被告):梁振容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源煤矿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桐梓县                    4、驳回张成铖其他诉讼请求。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1、刘成立、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1、撤销原判,
  溪煤业有限公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董先贵借款本金 10 万 依法改判或发
  司                            元,并从 2015 年 2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 回重审;
7 被上诉人(一审 遵义市中院 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一、二审诉
  原告):董先贵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告):刘成立                    3、驳回董先贵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孙世鹏借款本金 50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万元,并从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按年利率 24%
     原告):孙世鹏                                                              回重审;
8                     遵义市中院 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孙世鹏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黄运全借款本金 10 万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元,并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利
     原告):黄运全                                                              回重审;
9                     遵义市中院 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黄运全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范其香借款本金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50 万元,并从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按月利率 2%
     原告):范其香                                                              回重审;
10                    遵义市中院 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范其香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司                                                                          1、撤销原判,
                                     1、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刘成立在本判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玉萍借款本金 50
     原告):申玉萍                                                              回重审;
11                    遵义市中院 万元;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立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周国海借款本金 20 万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元,并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利
     原告):周国海                                                              回重审;
12                    遵义市中院 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周国海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令狐君借款本金 15 万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元,并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利
     原告):令狐君                                                              回重审;
13                    遵义市中院 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令狐君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告):桐梓县狮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金传池借款本金 20 万
     溪煤业有限公                                                                依法改判或发
                                 元,并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
     司                                                                          回重审;
14                    遵义市中院 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原告):金传池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金传池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成良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赵长琪借款本金 15 万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元,并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付利
     原告):赵长琪                                                                回重审;
15                    遵义市中院 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赵长琪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
     司                            还王荣全借款本金 190 万元,并从 2014 年 9 月
     被上诉人(一审                12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原告):王荣全                止;                                            1、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                       2、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 依法改判或发
     被告):刘成良                荣全律师代理费 4 万元;                         回重审;
16                    遵义市中院
     被上诉人(一审                       3、贵州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桐梓县茅 2、一、二审诉
     被告):桐梓县                石乡鑫源煤矿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讼费用由被上
     茅石乡鑫源煤                  责任;                                          诉人承担
     矿                                   4、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贵州鼎                       5、驳回王荣全其他诉讼请求。
     山农牧科技有
     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告):桐梓县狮
                                   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任政坤偿还借款本金 120 1、撤销原判,
     溪煤业有限公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20 万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依法改判或发
     司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 回重审;
17 被上诉人(一审 遵义市中院
                                   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2、一、二审诉
     原告):任政坤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告):刘成良
                                          3、驳回任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司                                1、刘成良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杨茂华偿 1、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                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 依法改判或发
     原告):杨茂华                为本金从 2012 年 4 月 13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 回重审;
18                    遵义市中院
     被上诉人(一审                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2、一、二审诉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决生效后立即向杨茂华偿还借款本金 145.9 万 1、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                元及利息(利息以 145.9 万元为本金从 2013 年 依法改判或发
     原告):杨茂华                4 月 1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      回重审;
19                    遵义市中院
     被上诉人(一审                算);                                         2、一、二审诉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讼费用由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人承担
     被告):桐梓县                    3、驳回杨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立即向杨茂华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及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3 年 1 月
     原告):杨茂华                                                               回重审;
20                    遵义市中院 6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杨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1、撤销原判,
                                 决生效后立即向杨茂华偿还借款本金 274 万元
     被上诉人(一审                                                              依法改判或发
                                 及利息(利息以 274 万元为本金从 2013 年 1 月
     原告):杨茂华                                                       回重审;
21                  遵义市中院 29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被上诉人(一审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
     被告):刘成良                                                       讼费用由被上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诉人承担
                                    3、驳回杨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上诉人(一审被
     告):桐梓县狮
     溪煤业有限公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本判
     司
                                 决生效后立即向李志琴偿还借款本金 90 万元及
     被上诉人(一审                                                              1、撤销原判,
                                 从 2015 年 5 月 10 日至还清之日至按年利率 24%
     原告):李志琴                                                              依法改判或发
                                 计算的利息;多支付的利息 21.34 万元从前述
     被上诉人(一审                                                              回重审;
22                    遵义市中院 款项中扣减;
     被告):刘成良                                                              2、一、二审诉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梓县茅石
     被上诉人(一审                                                              讼费用由被上
                                 乡鑫源煤矿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
     被告):梁振容                                                              诉人承担
                                 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
                                     3、驳回李志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
     茅石乡鑫源煤
     矿


      二、二审裁定结果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成良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利用鑫源煤矿作为
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外大肆举债且借款到期不归还,损害各债权人权益,导致
狮溪煤业因煤矿兼并重组而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仅目前诉
讼至桐梓县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已达
27 案,涉及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在鑫源煤矿已经停产,无法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的情况下,刘成良仍以鑫源煤矿周转资金为由举债,且资金并未用于鑫源
煤矿的实际经营,不排除刘成良有利用企业兼并重组的时机恶意举债,转嫁债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能,刘成良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案件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刘成良是否涉
及犯罪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案件分别作
出民事裁定如下:
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

                                 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 03 民初 221
       (2017)黔民终 124 号
 1                               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杨茂华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3530
       (2017)黔 03 民终 2578
 2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成克雯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708
       (2017)黔 03 民终 3239
 3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令狐绍锦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3072
       (2017)黔 03 民终
 4                               号民事判决;
       3240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陈文兴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722
       (2017)黔 03 民终 3241
 5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曹潮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05
       (2017)黔 03 民终 3242
 6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张成铖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2465
       (2017)黔 03 民终 3243
 7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董先贵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371
       (2017)黔 03 民终 3244
 8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孙世鹏的起诉。

       (2017)黔 03 民终 3245
 9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2685
           号民事裁定书
                               号民事判决;
                               2、驳回黄运全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835
     (2017)黔 03 民终 3246
10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范其香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803
     (2017)黔 03 民终 3247
11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申玉萍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2684
     (2017)黔 03 民终 3248
12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周国海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939
     (2017)黔 03 民终 3249
13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令狐君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938
     (2017)黔 03 民终 3250
14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金传池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937
     (2017)黔 03 民终 3258
15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赵长琪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2239
     (2017)黔 03 民终 3585
16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王荣全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56
     (2017)黔 03 民终 2208
17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任政坤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44
     (2017)黔 03 民终 2226
18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杨茂华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43
       (2017)黔 03 民终 2236
19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杨茂华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42
       (2017)黔 03 民终 2222
20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杨茂华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441
       (2017)黔 03 民终 2225
21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杨茂华的起诉。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 0322 民初 1310
       (2017)黔 03 民终 2210
22                               号民事判决;
           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李志琴的起诉。


     上述裁定均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狮溪煤业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已二审终审。由于前述案件有经
济犯罪嫌疑需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具体损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基
于谨慎性原则决定对 2016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所有涉及诉讼可能存在
债务已计提的 79,637,212.72 元或有负债暂不冲回。公司将根据案件所涉及刑事
程序进展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损益影响以公司后续依法披露的公司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为准。
     公司将对狮溪煤业所涉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
时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