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关于“13川投01”票面利率不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7-03-18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5 号
债券代码:122295 债券简称:13 川投 0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 川投 01”票面利率不上调和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川投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7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3 川投 01,
代码:12229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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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
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仍为 6.12%,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
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
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13 川投 01”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
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川投 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回售申报期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2 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
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3 川投 01”并
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 4 月 17 日),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13 川投 01”债券,请“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
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 川
投 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4 月 17 日。
7、本公告仅对“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
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
售 的 详 细 信 息 , 请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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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川投 指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
本期债券、13川投01 指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
债券
本次回售 指 “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13川投01”债券在本
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
17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期 指 “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
的登记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付息日 指 “13川投01”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
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7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7年4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3川投01”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13川投01”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4月17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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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46 号文。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3 川投 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 17 亿元。本期债券
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存续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
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4
月 17 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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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到期日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的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 AA+。
8、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的 2016 年度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上调为 A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 AAA,评级展望维持
为稳定。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6.12%,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固定不变。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1,回售简称:川投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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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
利息)的价格卖出“13 川投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请“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4 月 17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6 日的
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 6.12%。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为 61.2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8.9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5.08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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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2 日。
八、 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3 月 20 日
至 3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1,申报方向为卖出,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
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川投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7 年 4 月 17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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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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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 年 3 月 15 日 披露本次回售公告
2017 年 3 月 17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2017 年 3 月 18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
2017 年 3 月 20 日—2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3 月 25 日 披露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8 日 披露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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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晨
电话:021-38874800-8260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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