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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投能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九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

    3. 公司九届二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九届二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决
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
告文件;

    5.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公告文件;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次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根据公司九届二十七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补充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 9:15 到 9:25,9:30 到 11:30,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6 日 9:15 到 15:00;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锦江国际 1508 会议
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截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数
2,275,760,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96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
律师等。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3 人,代表股份数 523,646,0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953%。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2,785,95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99.5194%,反对股份12,009,487股,弃权股份1,443,4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为“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 : 516,108,942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股 东 股 份 总 数 的
97.4596%;12,009,4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678%;1,443,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2726%。

    2.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84,658,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4732%,反对股份 13,389,387 股,弃权股份 1,358,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14,814,1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2151%;13,389,3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5284%;1,35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0.2565%。

    3.《关于与国投电力签订不低于 135 亿元同比例增资协议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85,783,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5133%,反对股份 13,623,187 股,弃权股份 2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15,938,4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4274%;13,623,1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5725%;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 0.0001%。

    4.《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84,59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4708%,反对股份 14,577,887 股,弃权股份 236,6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14,747,3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2025%;14,577,8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7528%;236,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0447%。

    5.《关于控股股东川投集团修订同业竞争承诺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516,478,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5294%,反对股份 12,856,287 股,弃权股份 226,9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516,478,64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294%;12,856,2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4277%;226,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0429%。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86,006,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5213%,反对股份 12,883,487 股,弃权股份 516,000 股。

    7.《关于向控股股东川投集团申请 4 亿元直接借款关联交易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424,968,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80.2490%,反对股份 12,981,287 股,弃权股份 91,612,46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424,968,0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0.2490%;12,981,2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4513%;91,612,46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股份总数的 17.2997%。

    8.《关于增加 12 亿元融资额度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694,698,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6.2596%,反对股份 13,095,187 股,弃权股份 91,612,465 股。

    经核查,上述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
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7 已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议案 5 和议案 7 已经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回避表决。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