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九届三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 件; 5.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等公告文 件;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次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 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并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补充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15 到 9:25,9:30 到 11:30,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8 日 9:15 到 15:00;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川投大厦 1508 会议 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数 2,274,563,7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69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 2,739,472,0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230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 师等。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2,739,18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895%,反对股份288,874股,弃权股份0股。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85,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95%,反对股份 286,4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6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7%,反对股份 300,474 股,弃权股份 10,000 股。 4.《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74,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92%,反对股份 297,1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5.《关于 2018 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工作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5,523,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8559 %,反对股份 3,884,135 股,弃权股份 64,200 股。 6.《关于申请注册 4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21,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72 %,反对股份 286,474 股,弃权股份 64,200 股。 7.《关于申请注册 30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9,06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52 %,反对股份 342,174 股,弃权股份 64,200 股。 8.《关于对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8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95 %,反对股份 288,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9.《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报告》 同意股份 2,739,195,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99 %,反对股份 276,738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报告》 10.01 《选举刘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2 《选举刘体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6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7 %,反对股份 309,5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3 《选举李文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6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7 %,反对股份 309,5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4 《选举杨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5 《选举陈长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212,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05 %,反对股份 260,0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6 《选举毛学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6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7 %,反对股份 309,5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7 《选举赵志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6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7 %,反对股份 309,5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8 《选举王民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09 《选举盛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10 《选举姚国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0.11 《选举王秀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 2,739,15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86 %,反对股份 312,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1.00《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报告》 11.01 《选举郑世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 2,739,132,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76 %,反对股份 340,038 股,弃权股份 0 股。 11.02 《选举倪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 2,739,18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95 %,反对股份 288,8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11.03 《选举王静轶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 2,739,11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871 %,反对股份 353,074 股,弃权股份 0 股。 经核查,上述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 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9 以及议案 10 已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