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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投能源: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2019-03-16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二〇一九年三月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目        录



一、重点问题 ............................................................................................................... 3

   第 1 题 ........................................................................................................................ 3

   第 2 题 ...................................................................................................................... 35

   第 3 题 ...................................................................................................................... 69

二、一般问题 ............................................................................................................. 92

   第 1 题 ...................................................................................................................... 92




                                                           1-1-1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8 年 9 月 20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81011 号)及其附件《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四川
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已会同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发行人律
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本着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
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
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答复                    宋体

                 募集说明书原文                   宋体

         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或本反馈回
                                                  楷体、加粗
                  复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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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一、重点问题

第1题

    报告期内,申请人前董事长黄顺福等多名前任高管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判
决,其中两人还涉及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涉案人员在 2014 年底前已被更换;
原独立董事吕先锫任职期间,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因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其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后,仍一直在申请人处履责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申请人本次申报
材料称,发行人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赵德胜、黄顺福系发行人控股股
东推荐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其作为董事,在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上执行的是控股股东的决议而非其个人意愿,因此该二人被追责并不影响控
股股东在川投能源重大事项上的决策。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未能防范上
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
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具体的整
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2)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和勤勉履责的要求,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让其履行职责
的原因及合理性,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
行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前述案件是否已经结案,
赵德胜案的目前状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4)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请保荐
机构、申请人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请
人,全面梳理相关内控缺陷,加大责任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制定
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专项议案的形式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予以充
分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就相关内控缺陷、具体整改方案、
后续实际运营情况,及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

    问题回复:




                                     1-1-3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1)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
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
体缺陷,具体的整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实有效地完善了
相关内控制度

    一、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
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
体缺陷

   公司原董事长黄顺福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内幕交易方面违法
被判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在工程项目招标、员工
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方面违法被判受贿罪;原副总经理谢洪先因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内幕交易方面违法被判受贿罪
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原独立董事吕先锫因其担任独立董事的某上市
公司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
交易及信息管理方面的相关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的一般缺陷;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对董事、高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廉洁反腐的思想教育不够。

   其中,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
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如下:

   (一)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方面

   发行人原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方面的制度规定不够系统全面,未针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启动、发包、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各个方面的
规定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整合,未对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的金额进行较
为明确的限定,未对工程项目开展需全过程进行监督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
定,某些招投标环节缺乏在执行操作层面的部分条款。

   (二)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



                                     1-1-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发行人原针对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的制度规定存在部分条款缺
失,没有充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易受公司领导
个人意见的影响。

   (三)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

   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针对内幕交易及信息
管理建立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管理、申报和检查披
露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的标准、范围、责任、程序;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
定。发行人在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工作中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在信息披露之
前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实登记,并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相关保密承诺函等,但仍存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不够充分
的问题。

    二、具体的整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实有效地完善了
相关内控制度

   (一)具体的整改、规范情况

   在上述案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刻反思,从整改和
规范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
了整改和规范。

   1、整改和规范相关内控制度

   (1)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方面

   报告期内,针对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发现的具体制度缺陷,发行人
逐步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工程
项目的立项、启动、发包、管理、结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各个方面的规定进
行了进一步整合,对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金额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限
定,对工程项目开展需全过程监督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新增和修订
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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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①2015 年 11 月,发行人新增《四川天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2018 年 4 月,发行人对上述制度进一步修订后形成《四川天彭电
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②2016 年 3 月,发行人新增《四川天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委托发包管
理办法(试行)》。2018 年 4 月,发行人对上述制度进一步修订后形成《四川
天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委托发包管理办法》;

    ③2015 年 9 月,发行人新增《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
制及审核工作流程》。2018 年 9 月,发行人对上述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④2017 年 9 月,发行人修订了《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轨道交通
项目管理规范》;

    ⑤2018 年 8 月,发行人新增《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
办法》。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天彭电力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川
                       投集团、川投能源有关规定和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及内控管理的有
                       关要求(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项目涵盖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维修、勘测设计、
                       监理、咨询及服务等需与其他法人或个人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销售事项以及中介机构聘请和物资采
                       购。
                       3、项目根据估算金额大小分为四类:
                       一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发包;二类项目:采用公
《四川天
                       开比选方式进行委托发包;三类项目:采用比价方式进行委托发
彭电力开
                       包;四类项目: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发包。
发有限公
            2015 年    一类项目的标准如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
司项目管
             11 月     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等服务
理 办 法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     试
                       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工程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
行)》
                       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的。
                       4、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启动、项目发包、项目管理分工、项目
                       结算、项目审计、竣工验收、项目移交、质量保障相关的具体细
                       节和流程。
                       5、项目发包的主要流程:
                       (1)一类和二类项目:招标(比选)文件编制,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发布招标(比选)公告,组织标前会,开标及评标,报总经
                       理办公会定标,招标(比选)结果公示,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合
                       同。



                                      1-1-6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2)三类项目:比价文件编制,主管领导审核,发布比价公告,
                       组织标前会,开标及评标,报总经理办公会定标,组织合同谈
                       判,签订合同。
                       (3)四类项目:编制委托方案,主管领导审核,组织合同谈判,
                       报总经理批准,签订合同。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公司党总支纪检小组负责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
                       2、对四类项目的划分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一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发包;二类项目:采用公
                       开比选方式进行委托发包;三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四川天
                       委托发包;四类项目: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发包。
彭电力开
            2018 年    一类项目的标准如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
发有限公
              4月      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
司项目管
                       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理办法》
                       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立项部门、项目计划合同管
                       理部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财务管理部门、项目安全
                       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天彭电力项目的委托发包行为,加
                       强对委托发包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
《四川天               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川投集团、川投能源的有关规定,
彭电力开               按照公司内控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有限公               2、项目涵盖范围:凡由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项目均纳入
司项目委    2016 年    本办法管理。
托发包管      3月      3、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包括招标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理 办 法               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启动部门、评审委员会等。其中,公司
(     试              纪检监察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发包活动进行全
行)》                 过程监督。
                       4、对发包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项目的启
                       动、项目发包文件编制审批、项目委托发包公示、开标、评标、
                       评标结果公示、定标等。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1、发包活动由公司党总支纪检小组依法监督。
《四川天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招标委
彭电力开
                       员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党总支纪检小组、项目立项部
发有限公    2018 年
                       门、项目计划合同管理部门、评审委员会等。
司项目委      4月
                       3、对发包实施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节修订,具体包括发包事项
托发包管
                       前期准备、项目发包文件编制审批、发布项目委托发包公告、组
理办法》
                       织开展标前会、项目发包评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和审批、合同
                       谈判与签订、资料整理保管等。
《成都交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光芒科               1、制度制定的目的:明确参与各部门职责,保证项目经过有效审
技股份有    2015 年    批,规范工作流程。
限公司投      9月      2、明确了轨道交通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中所涉及部门的
标文件编               具体职责:具体包括营销中心、客户服务部等。
制及审核               3、明确了轨道交通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具体流程,其



                                      1-1-7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工 作 流               中,投标文件审核需经过一级复核、二级复核、三级审核,对于
程》                   重大项目还需要分管领导审批,以确保项目经过有效审批。
《成都交
大光芒科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技股份有               修订了轨道交通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具体流程,其
限公司投    2018 年    中,投标文件审核需经过一级审核、一级复核、二级复核、三级
标文件编      9月      审核,对于重大项目还需要分管领导审批,以进一步确保项目经
制及审核               过有效审批,对于标书封装、存档、登记、季度分析也做了具体
工 作 流               规定。
程》
《成都交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大光芒科
                       1、修订了轨道交通项目实施的具体流程:具体包括启动阶段、内
技股份有
            2017 年    部实施阶段、现场实施阶段、收尾及移交阶段。
限公司轨
              9月      2、修订了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部门的具体职责:具体
道交通项
                       包括营销中心、技品部、客服部、研发部、生产供应部、人力资
目管理规
                       源部、工程部。
范》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加强田湾河流域梯级水电站外委项目工程
                      执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外委项目
《四川川
                      发包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投田湾河
                      法。
开发有限    2018 年
                      2、项目涵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
责任公司      8月
                      理,即合同签订后至质量保证期阶段。工程范围包括:土木工程
工程管理
                      和机电工程等需要外委实施的项目工程。
办法》
                      3、规定了工程项目分类及管理职责划分、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环
                      保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管理、验收和计
                      量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结算支付管理的具体细节和流程。
注:公司并未直接生产电力产品,主要通过下属控股公司从事电力业务,报告期主要系天
彭电力、川投田湾河、交大光芒存在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的情形。
    (2)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

    报告期内,针对在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等人力资源管理中发现
的具体制度缺陷,发行人逐步对人力资源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
理,新增和修订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①2016 年 11 月,发行人新增了《招聘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 3 月,发
行人对上述制度进一步修订后形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招聘管理
办法》;

    ②2016 年 11 月,发行人新增了《关键(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岗和转岗培训暂行办法》、《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竞聘管理暂行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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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评档案管理制度》、《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③2017 年 7 月,发行人新增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提拔领导人
员任前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④2018 年 1 月,发行人新增了《管理人员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⑤2018 年 5 月,发行人新增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
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规范
                       公司员工招聘用有关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管
            2016 年    2、适用范围:本流程规范适用于各部门人员招聘、入职及试用期
理暂行办
             11 月     管理。
法》
                       3、规定了招聘政策、人员编制、招聘组织管理、招聘对象、招聘
                       渠道、人才竞争手段、录用及试用期管理等相关的具体细节和流
                       程。其中,公司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川川               1、增加了社会招聘人员、校园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投能源股               2、进一步明确了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的具体流程。其中,内部招
份有限公    2018 年    聘主要有内部推荐、选聘、公开竞聘等方式。由人力资源部提交
司员工招     3月       考察方案,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聘管理办               3、进一步明确了入职试用的具体流程,其中,员工转正议案上公
法》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并按公司薪酬管理
                       相关办法确定薪酬等级。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建立公司专业人才库,有效服务于企业的
                       生产、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人才战略以及各专业工作需求,制
《 关 键
                       定本办法。
(专业)
            2016 年    2、明确了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部在专业人才库管理方面的具体
人才库管
             11 月     职责。
理暂行办
                       3、明确了建库程序、人才使用、培养及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法》
                       其中,公司专业人才的遴选评价,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
                       唯资历、不唯身份,重品德、重知识、重能力、重业绩,公开公
                       平,平等择优的原则。
《四川川
投能源股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份有限公               1、明确了人力资源部在转岗、转岗培训方面的具体职责。
            2016 年
司转岗和               2、明确了转岗原则、转岗实施程序、转岗培训的具体细节。其
             11 月
转岗培训               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提交的转岗申请审核,并提出转岗处
暂 行 办               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中层管理人员经过党委)审批。
法》
《四川川    2016 年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投能源股     11 月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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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份有限公               新的用人机制,形成良好的人才动态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的管
司 中 层               理人员队伍,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               2、明确了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
人员聘任               持“公开、公平、择优、双向”的原则、坚持女职工同等聘用的
暂 行 办               原则等。
法》                   3、明确了中层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的具体程序。其中,在中层职位
                       职数内,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根据考试测评情况、专业结构
                       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人选。并且进行组织考
                       察、公示、征求纪委意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任职方案,
                       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后任命或者推荐、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或者推
                       荐或经有关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公
                       示程序进行公示。
                       4、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聘用在同一部门工
                       作。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定制度背景:为充分挖掘企业人才,使招聘工作更能切合公
                       司岗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2、对竞聘工作的组织管理、竞聘人员的条件与资格、竞聘程序与
                       步骤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纪委、公
《竞聘管
            2016 年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职位竞聘人员的竞聘资格进行最终审定,
理暂行办
             11 月     确定竞聘人员并将其报名表送交评审委员会。竞聘由总经理办公
法》
                       会及有关人员组成竞聘评审委员会,负责竞聘工作中对竞聘人的
                       审查、评定和最终聘任人选的决定。人力资源部对竞聘者的实际
                       表现予以实地考察、核实,并广泛征求纪委、其周围群众意见,
                       公示并将考察结果反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意见提交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川
                       1、针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原则、考核周期、考核内容、考
投能源股
                       核实施、考核结果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份有限公
                       2、中层(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小组组成:(1)组长:
司 中 层    2016 年
                       总经理;(2)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3)组员:公司职
(管理)     11 月
                       工代表、纪委、人事部、党群部、审计部人员;
人员考评
                       3、考核小组召开公司年度工作例会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分。综
档案管理
                       合得分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年薪标准确定以及岗位调整的依
制度》
                       据。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员工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经费与保障等。
《四川川
                       2、明确了员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待遇。其中,员工通过教育培训获
投能源股
                       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
份有限公    2016 年
                       位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是其上岗、任职、晋级的重要条
司员工教     11 月
                       件和依据;公司本部员工及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参加本科以上
育培训暂
                       (不含本科)学历教育学习,获得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行办法》
                       学历(学位)证书的,可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作为晋升和调
                       整薪酬的依据。
《四川川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投能源股    2017 年    1、明确了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进行
份有限公     7月       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教育,使其
司新提拔               牢固树立“清白做人,干净干事”的廉洁理念;勉励新选拔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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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领导人员               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接受监督;对坚持
任前廉洁               反对“四风”、严格遵守中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
谈话实施               定精神提出要求等。
办法》                 2、明确了廉洁谈话的范围和分工,其中,新提拔的公司本部中层
                       正职管理人员和所属控股企业主要领导由公司纪委书记采取个别
                       谈话方式进行;新提拔的公司本部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和所属控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纪委书记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
                       式进行。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大管理人员交流力度,促进人才
员挂职锻    2018 年    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管理人员挂职锻炼有关文件规
炼暂行办     1月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                   2、对川投能源本部或所属企业挂职锻炼对象和形式、权限和程
                       序、日常管理、纪律与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做好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公司风险防控和对
                       所属公司负责人责任监督,建立健全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的
                       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
                       管理责任,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
《四川川
                       据。
投能源股
                       3、该制度对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审
份有限公
                       计报告与质量控制、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
司所属企    2018 年
                       中,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公
业领导人     5月
                       司监管需要,对所属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
经济责任
                       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
审 计 办
                       闭等重大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
法》
                       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管理决策失误给所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
                       度,相应作出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的建议。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
                       的,经公司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4、工作组织: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公司内控工作负责人兼任,成员
                       包括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财务、法务和相关专业管理
                       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公司审计监察部合署办
                       公,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审
                       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

    (3)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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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针对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建立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信息管理、申报和检查披露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发行人在内幕交
易及信息管理工作中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在信息披露之前尽量将知情人的范
围缩到最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实登记,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保
密承诺函等,但仍存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不够充分的问题。针对上述问
题,发行人根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的力度,加强了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并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了《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制度名称   新增时间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应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四川川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
投能源股
                       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一)未按照公司
份有限公    2018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
司内部监     10 月
                       向证监局报备的;
督管理制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应主要关注是否存
度》
                       在以下问题:(五)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川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
投能源股               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份有限公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司信息披    2018 年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露暂缓与     10 月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豁免业务               2、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容、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
管 理 制               定。其中,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
度》                   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其他相关内控制度方面

    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报告期内还修订了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新增了《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并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十届四次
董事会、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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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举报工作管理制度》,使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公司内部
控制机制的有效运作。具体如下: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四川川
投能源股               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份有限公    2017 年    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订了关联交易相关的具
司关联交     6月       体操作流程和细节,具体包括关联交易的分类、审批权限、审议
易管理制               的回避、信息披露等。
度》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按照“依法治企”总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
                       司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四川川               2、明确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流程,具体包括制定原则;立项与
投能源股               起草;审查、批准与发布;执行、监督与评估;修订或废止;信
份有限公    2017 年    息披露与保密要求等。其中,规章制度草案定稿后,送审稿由行
司规章制     8月       政部按相关要求及流程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涉及“三重一
度管理暂               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
行办法》               资金使用)内容的,应当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定;须提交董事会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责任部门送达证券部,按相关要求及流
                       程上会审议;对已经发布的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应对规章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条款内容进行跟踪评估,提出继续实
                       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四川川               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
投能源股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
份有限公    2018 年    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相应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司内部监     10 月     3、明确了监督管理事项及方式、监督管理措施公开的具体内容。
督管理制               其中,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事务。
度》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事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
                       督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或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相
                       关责任人员移交至相关机构部门处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
                       权向公司监事会举报监督核查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情况。
《四川川               新增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投能源股               1、制度制定的目的:为规范公司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工作联
             10 月
份有限公               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指导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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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或修
制度名称                             新增制度或修订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
             订时间
司举报工               2、明确规定了公司受理举报的范围: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作管理制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度》                   3、明确了处理举报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纪律与奖惩。其中,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为举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的
                       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均应对举报人提交的信
                       函、书面材料等举报信息加以整理、归类、登记核实。公司纪检
                       监察部门及时对举报的信息进行初步了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
                       报相应级别纪检监察部门,由相应级别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信息
                       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属实的,按相关的党纪
                       政纪进行处理,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公
                       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向董事会通报。

    2、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针对上述董事、高管个人违纪违规行为中出现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
题, 公司于 2015 年成立了党群部和纪委办公室,并于 2017 年在领导班子中配
备了专职纪委书记,配置了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选拔了一批优秀干
部、员工充实到党群部、纪委办公室,壮大了党群、纪检队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还新制定、修订了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的规章制度,
相继出台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洁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提拔领导人员任前廉洁谈话
实施办法》、《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领导 干部廉洁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
查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常
态化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办法》、《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党风
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领导
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通知》、《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风建
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
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工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加强公司监
督管理机制的配套文件,主要对下述事宜进行了明确:

    (1)对企业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严格执行
问责机制,既要追究违纪违法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明确了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进行党的民
主集中制、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清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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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干净干事”的廉洁理念;勉励新选拔的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
利益观,自觉接受监督;对坚持反对“四风”、严格遵守中央中央八项规定和
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提出要求等;

   (3)对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干部及所属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党风廉洁
档案,以充分发挥其在党风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4)对公司所属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纪委
协助公司党委对所属控股企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5)进一步推进党员干部廉洁谈话提醒工作常态化,以进一步加强对党员
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6)对纳入川投能源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党风廉
洁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情况、系统化防治腐败工
作情况、监督执纪情况等,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
进公司依法经营;

   (7)对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各所属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组织
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
庆典等事宜进行了严格规定,以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业;

   (8)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制定方案、严密组织、突出主业、严
肃执纪,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执纪,对违反作风建设
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综合运用廉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效能问责、组织
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予以收
缴或纠正;对造成企业资金、资源浪费的,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赔;涉嫌违法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等。

   上述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防范类似腐败案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公司着力于监督执纪问责,以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一、
扎实开展政治巡察。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对所属控股企
业进行了“政治体检”,重点对企业党的建设、选人用人、工程项目建设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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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巡察,形成震慑,对企业进
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管党治党、从严治企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二、持续开
展作风督查工作。2017 年以来,公司党委、纪委持续开展作风督查工作,并启
动了纪律作风专项督查工作,督察组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明
察暗访的形式,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企业进行纪律作风突击检查,查阅党总支
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记录、请休假审批手续、三公经费使用、员工福利发放、选
人用人情况、车辆使用管理、招投标项目等。三、强化实施效能监察。公司纪
委和审计监察部门始终紧贴企业实际,以内控管理为抓手,围绕企业经营管
理,准确选题立项,强化对川投能源系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效能监察。
2017 年,公司组织开展了对川投电力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效能监
察,通过对其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安全环保、综合管理等的监察
评估,提出监察建议。2018 年,公司选定交大光芒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开展效
能监察,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增强各级管理人员
廉洁自律意识。

    3、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

    在黄顺福、赵德胜等人案件发生后,川投集团牵头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召
开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暨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向公司及全集团传
达了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怀臣同志就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
重要指示及省国资委贯彻落实指示精神的四点要求,对川投集团 2015 年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构建川
投良好政治生态;二是狠抓“两个责任”落实,推动从严治党新格局;三是坚
持固本强基,构建“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立体防线。

    2015 年 4 月 8 日,按照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有关精神和《关于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开展一次典型
案例检视反思工作的通知》(川国资纪〔2015〕12 号)要求,川投集团领导班
子牵头召开了典型案例检视反思专题会。为准备此次会议,集团党委先后召开
了 3 次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集中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国历史的教训》等辅导资料,选择了国家发改委原副
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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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分析讨论,结合发生在川投集团的黄顺福、赵德胜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案件进行深刻反思。会议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一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二要加强学习,拧紧思想“总开关”;三要严格执行民
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权责更加明晰,运转更加规范高效;
四要创新突破,谋求企业转型跨越;五要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真正让
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重塑川投良好政治生态。

    公司还通过开展“体验式”廉洁教育—组织员工参观省法纪教育基地、开
展反腐倡廉知识竞赛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提升拒腐防
变能力,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制度方面,公司出台了《2017-2021 年川投能源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
划》、《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党纪教育制度(试行)》等规定,将
廉洁反腐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在上述整改和规范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管的
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况。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10 月 17 日,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对川投集团党委开展
了巡视,指出:近两年来,针对一度时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频发,集团公司政
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实际,新一届党委班子围绕加强党的领导、改进党的建
设、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产生了良好效果。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经营,不存在因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已全面梳理了相关内控缺陷,提出了切实可行
的整改方案,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
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控制度进行了新增或修订,制定
和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以专项议案的形式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履行了
董事会审批程序、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履行了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予以充分信
息披露,进一步切实有效的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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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和勤勉履责的要求,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让其履行职责
的原因及合理性,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
行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一、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和勤勉履责的要求

    黄顺福和赵德胜均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发行人担任
第八届董事。黄顺福和赵德胜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推荐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
的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川投集团内部的《川投集团所属公司董事会议案预审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董事会议案实行分类预审”,“所属公司上报集团公司
的董事会议案和单项请示的重大事项,须由所属公司按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董事
会议案应附议题内容,在董事会预计召开前十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
公司”,“集团公司在收到所属公司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请示后,由办公室按照《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川投
集 [2004]293 号)进行收文登记处理,按议题内容分送集团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或
任职董事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和董事长审定
后执行”,“集团公司办公室在收到主要领导批示的意见后,按收文办理的处
理程序将批示单分送所属公司、专业部门和任职董事”,“集团公司委派董事
在所属公司董事会议上对所有议案的投票表决,必须按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董
事会议案的预审意见进行表决,并明确是代表集团公司在行使职权,不得声称
仅代表个人发表意见”。

    在黄顺福和赵德胜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董事
会决议的川投集团预审程序,黄顺福和赵德胜在董事会上均根据川投集团的预
审意见进行表决,并不代表其个人意见。因此,黄顺福和赵德胜代表控股股东
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忠实的要求,该二人被追责并不影响控股股东在川投能源重
大事项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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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顺福和赵德胜在担任第八届董事期间,出席董事会均代表控股股东的预
审意见进行表决,其表决结果与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结果具有一致
性。

    综上,黄顺福和赵德胜在担任董事期间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忠
实和勤勉履责的要求。

       二、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让
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及合理性

    吕先锫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如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
成员共 11 名,因此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吕先锫虽已提出辞职,但在
发行人下任独立董事选举填补其缺额后才生效。

    公司在收到吕先锫的辞呈后积极开始寻找替代人选。吕先锫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为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选聘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时,其基本要求为:中共党员且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
资本市场监管经验,能够切实提升川投能源的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水平,更好
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寻找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要求的独
立董事花费了较长的时间。

    在 2016 年 9 月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时,公司并不知晓该事项,2017 年上半
年公司启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时,才发现吕先锫被行政处罚
的事项。随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选举王秀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至此,吕先锫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系根据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吕先锫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时,符合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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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但在其任职后,公司没有足够及时地
对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检查,造成没有及时获知吕先锫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事发后,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公司已明确要求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影响其任职资格的事项时应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申
报;其次,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相关的持续性的定期核查;再
次,公司组织董监高及相关部门员工认真培训和学习了董监高任职资格等相关
的公司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

    三、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一)公司董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1、公司董事制度

   发行人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由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董事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议事范围、议事方式、会议通知、会议审议及表决、会
议决议与记录、会议决议公告、执行与反馈进行了规定;此外,发行人还制订
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

   2、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至第二十九次
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会议记录完整、真实,会议记录上的签名制度执行良好。董事会下
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其职责不定期开展活动,保证了董事会高
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申请人全体董事能以诚信勤勉、认真谨慎的态度,积极参
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审慎行使董事的权利,承担
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亦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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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工作中勤勉尽职;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对公司的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等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董事会科学
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1、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由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制度合法有效;对独立董事设
立、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及更换、义务和职权及权利进行了规定。此外,发行
人还制定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对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审核、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2、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规范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文件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
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
中未能及时发现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
过明确要求董监高及时主动申报、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
认真培训和学习相关制度等方式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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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案件是否已经结案,赵德胜案的目前状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原董事长黄顺福、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和原副总经
理谢洪先的案件均已结案,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                                          案情
          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 17 刑初 14 号”判决,发行
          人原董事长黄顺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1995 年至 2014 年,在担任原四川省雅
          安地委副书记兼雅安纸浆造纸厂建设工程指挥长、四川省南充市委书记、川投
          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
          设、工程项目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亲属及本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
          合人民币 1,409.06 万元;作为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黄顺福
          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授意其配偶利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从事与该内幕
          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涉嫌受贿和内幕交易犯罪,2016 年 5 月,经四川省人民
          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 万元,黄顺福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成立。黄顺福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
          效。
          发行人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1998 年至 2014 年,在
          担任四川省南充市政府副市长,川投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董事长,
          川投能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
          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
          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54.4177 万元
赵德胜
          (其中未遂 205.5779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2016 年 11
          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赵德胜以涉嫌受贿罪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2017 年 3 月 27 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赵德胜不服提起上诉。截至目
          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15)通川刑初字第
          360 号刑事判决,谢洪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16)川 17 刑终 193 号终审刑事判决,该院认定,谢洪先身
          为川投能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
          民币 172 万元(其中索贿 50 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
          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谢洪先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
谢洪先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
          该证券(川投能源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非法获利 3,404,501.60 元,情节
          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决谢洪先犯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犯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50 万元,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罚金人民币 350 万
          元。该判决已生效。

    根 据 上 述 判 决 结 果 , 同 时 结 合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百度网站(https://www.baidu.com/)、人
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的核
查、取得的法院判决书等情况,上述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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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
险。

       (4)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
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会
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请人,全面梳理相关内控
缺陷,加大责任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以专项议案的形式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予以充分信息披露;请保荐机
构、申请人会计师,就相关内控缺陷、具体整改方案、后续实际运营情况,及
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
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
责。”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由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公司章程对股东
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监事会、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修改
章程、通知公告等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议事范围、制度、提案、召集、主持、通知、登记与
出席人员、召开、表决与决议、对董事会的授权、决议公告、见证和记录进行
了规定;

    发行人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由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董事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议事范围、议事方式、会议通知、会议审议及表决、会
议决议与记录、会议决议公告、执行与反馈进行了规定;此外,发行人还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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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由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监事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监
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议事范围及方式、会议通知、表决方式、会议决议与记
录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由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制度合法有效;对独立董事设
立、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及更换、义务和职权及权利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5 年年股东大
会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至第二十九次会
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

    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至第三十一次会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制度以及近三年各次会议的通知、提案、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等文件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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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
要求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不断完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制定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事规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管理责任审计试行
办法》、《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等完善的三会及内部控
制制度,努力提升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此外,在黄顺福、赵德胜等人案件发生后,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
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出台
或修订了相关制度,使得公司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生。同时,发行人也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及内部审计,以保证内控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各年末,公司董事会均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识别是否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公司 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6 日、2017 年 4 月 25 日、
2018 年 4 月 26 日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 XYZH/2016CDA50086 ” 、
“XYZH/2017CDA40167”、“XYZH/2018CDA40119”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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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控治理完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经营,不存
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此,公
司的内控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律
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
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 且 通 过 登 录查询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注:《公司法》2013 年修订时将原第
148 条、第 149 条调整为了现行第 147 条、148 条,因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 148 条、第 149 条规定的行为”亦应随之调整);

    (四)《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或
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保荐机构及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检
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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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官网(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honestyObj/query.do)、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
行了核查,通过走访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的部分公安机关派出
所及调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核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二、请申请人,全面梳理相关内控缺陷,加大责任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
整改方案,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专项议案的形式履行股东大会审
批程序并予以充分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就相关内控缺陷、
具体整改方案、后续实际运营情况,及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已全面梳理相关内控缺陷,加大责任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
案,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以专项议案的形式履行了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予以充分信息披露。详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公开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度》、《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就相关内控缺陷、具体整改方案、后续实际运营
情况,及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分别出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和有效性的专项核查报告》。

    其中,保荐机构在上述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如下:“公司对未能防范上述
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进了详细的梳理及分析,并对内控具体缺陷进行了识别
认定。针对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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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等,公司从整改和规范相
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了整改
和规范。在上述整改和规范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
管的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
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原独立董事吕先锫
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过明确要求董监高及时主动申报、
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培训和学习相关制度等方式以
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已
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发行人会计师在上述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如下:“经核查分析,我们认
为:公司对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进了详细的梳理及分析,并对
内控具体缺陷进行了识别认定。针对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
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
陷等,公司从整改和规范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
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和规范。在上述整改和规范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
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管的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
法违规情况。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能
及时发现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过明确
要求董监高及时主动申报、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培
训和学习相关制度等方式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已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有
效。”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及查阅百度网站(https://www.baidu.com/)、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 ) 、 中 国 证 监 会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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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honestyObj/query.do)、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德胜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报告期内三会的召开情况,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走访发行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及调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等方式,对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
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
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具体的整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
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
和勤勉履责的要求,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下仍继续让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及合理性,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
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前述案
件是否已经结案,赵德胜案的目前状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
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主要如
下:(一)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
交易及信息管理方面的相关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的一般缺陷;(二)监督机制不
够完善,对董事、高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三)廉洁反腐的思想教育不够。
针对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
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等,公司从整改和规范相关内控
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和规
范。在上述整改和规范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管的
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已切实有效地
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黄顺福和赵德胜在担任董事期间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忠实和勤
勉履责的要求。公司在 2016 年 9 月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时并不知晓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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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上半年公司启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时,才发现吕先锫
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随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秀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至
此,吕先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系根
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吕先锫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时,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但在其任职后,公司没
有足够及时地对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检查,造成没有及时
获知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事发后,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公司已明确
要求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影响其任职资格的事项
时应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申报;其次,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相
关的持续性的定期核查;再次,公司组织董监高及相关部门员工认真培训和学
习了董监高任职资格等相关的公司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
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过明确要求董监
高及时主动申报、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培训和学习
相关制度等方式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效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原董事长黄顺福、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和原副总经
理谢洪先的案件均已结案,上述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发行
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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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查询及查阅百度网站(https://www.baidu.com/)、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 ) 、 中 国 证 监 会 官 网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honestyObj/query.do)、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德胜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
规则、报告期内三会的召开情况,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走访发行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及调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等方式,对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
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
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具体的整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
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
和勤勉履责的要求,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下仍继续让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及合理性,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
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前述案
件是否已经结案,赵德胜案的目前状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
核查。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主
要如下:(一)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
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方面的相关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的一般缺陷;(二)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对董事、高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三)廉洁反腐的思想教育不
够。针对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
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等,公司从整改和规范相关
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和
规范。在上述整改和规范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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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的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已切实有效
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黄顺福和赵德胜在担任董事期间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忠实和勤
勉履责的要求。公司在 2016 年 9 月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时并不知晓该事项,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启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时,才发现吕先锫
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随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秀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至
此,吕先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系根
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吕先锫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时,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但在其任职后,公司没
有足够及时地对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检查,造成没有及时
获知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事发后,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公司已明确
要求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影响其任职资格的事项
时应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申报;其次,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相
关的持续性的定期核查;再次,公司组织董监高及相关部门员工认真培训和学
习了董监高任职资格等相关的公司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
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过明确要求董监
高及时主动申报、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培训和学习
相关制度等方式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效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原董事长黄顺福、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和原副总经
理谢洪先的案件均已结案,上述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发行
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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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查询黄顺福、赵德胜、谢洪先的判决书,获取
发行人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分析发行人内部控制的具体缺陷及内部控制影响;
获取并阅读了对相关案件发生后发行人新制定或修订的内控制度,检查发行人
对相关内控缺陷的整改措施,结合报告期各年度内控审计对其规范情况及后续
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查询及获取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报告期
内三会的召开情况;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度内控审计,对发行人企业层面、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进
行了了解、评估并进行穿行测试;选取样本对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控制测试,核
查发行人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通过上述程序,对发行人未能防
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在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
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具体的
整改、规范情况及后续有效运营情况,是否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董事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是否符合忠实和勤勉履责的要求,在 2016 年 9
月已知晓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让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及
合理性,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前述案件是否已经结案,赵德胜案的目
前状况,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风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对未能防范上述高管违法、违规的原因进了
详细的梳理及分析,并对内控具体缺陷进行了识别认定。针对公司在工程项目
建设、招投标、员工招录、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内幕交易及信息管理等方面
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缺陷等,公司从整改和规范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机制和加强廉洁反腐思想教育三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和规范。在上述整改和规范
措施出台后,整体上运行情况较为有效,除上述高管的违法违规案件之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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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没有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已切实有效地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黄顺福和赵德胜在担任董事期间代表控股股东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忠实和勤
勉履责的要求。公司在 2016 年 9 月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时并不知晓该事项,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启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时,才发现吕先锫
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随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秀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至
此,吕先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系根
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吕先锫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时,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但在其任职后,公司没
有足够及时地对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检查,造成没有及时
获知吕先锫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事发后,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公司已明确
要求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影响其任职资格的事项
时应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申报;其次,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相
关的持续性的定期核查;再次,公司组织董监高及相关部门员工认真培训和学
习了董监高任职资格等相关的公司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其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
原独立董事吕先锫被行政处罚的事项,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通过明确要求董监
高及时主动申报、公司持续性的定期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培训和学习
相关制度等方式以防范再次出现上述风险,进一步确保董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效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原董事长黄顺福、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德胜和原副总经
理谢洪先的案件均已结案,上述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发行
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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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11 条第 5 项的相关规定。



第2题

    目前,除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外,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
业也从事电力开发业务。为解决同业竞争,川投集团于 2008 年 11 月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后于 2009 年 6 月、2009 年 8 月和 2010 年 9 月多次变更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2011 年,控股股东川投集团投资新设了川投燃气发电公
司,2017 年投资设立了川投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又进一步增加了同业竞
争业务。2018 年 1 月,申请人又再次修订了承诺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为避免同
业竞争而拟注入的资产范围、注入时间、注入条件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业务等
内容。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当前水电业务与火电业务不存在实
质性同业竞争关系”中“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2)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
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2018 年 1 月
承诺内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审慎,承
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3)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可能存在的业务发展冲突,
说明 2018 年 1 月的承诺是否能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是否能切实保
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关于注入范围、
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细化制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
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的制定依据及构成暂不解决同业竞争的明
确理由;(5)结合历次承诺变更的情况,说明 2018 年 1 月的承诺是否存在违
背之前承诺的条款等情况,变更是否及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6)结合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和披露 2018 年 1
月承诺的未来可执行性,如何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
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是否仍会长期存在,相关承诺是否面临再次变更的
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7)对历史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含糊、反复
变更、不充分重视实际履行的行为,公司现任董事会是否进行了全面地检讨,
如何保证不再发生反复变更、不切实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8)2017 年,新
增川投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同业竞争业务的原因。(9)请在募集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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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披露同业竞争风险。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
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1)“当前水电业务与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中“实质性
同业竞争”的含义

   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令第 25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办发〔2007〕53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电等可再生能
源发电机组享有优先调度权,即只要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具备发电条
件,电网将优先调度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所发电量上网,且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危
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电网应努力实现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
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进一步明确,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
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
满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电力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
部门核定,各发电企业不具备调整或影响上网电价的能力。在目前阶段,水
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优先发电,其上网电价仍主要由政府定价,短期内不
具备参与市场竞价的条件。

   川投能源下属从事火电业务的嘉阳电力已经停产并正进行解散清算,目前
发行人无火电业务。水电与火电属于不同的电源类型,且根据前文描述,在我
国当前电力管理体制与市场条件下,水电作为清洁能源优先于火电调度,其价
格也仍由政府定价,短期内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价的条件。因此,发行人的水电
业务与川投集团的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此处“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场竞争的行业内,控股
股东经营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控股股东能够通过控制上市公司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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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公司的售价或产量影响市场竞争,进而和上市公司
形成市场竞争关系,行使不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决策。而与之相反,当前
我国的电力体制并非完全市场机制的体制。首先,发行人的水电业务根据国家
规定是优先于集团的火电业务上网调度的;其次,火电和水电的分别上网价格
和发电量也均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川投集团并不具备主动调节下属相关
公司或川投能源相关公司发电量及上网电价的能力。因此,发行人的水电业务
与川投集团的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承诺事
项是否切实可行;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
分,决策是否科学、审慎,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

     (一)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承诺
事项是否切实可行

     在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时集团参股或控股的相关发电行业公司的历史财务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2007 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8,464.84       86,000.00            -             -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458,647.34      119,894.93   138,122.83     -7,194.14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成立)                   -            -            -             -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1,097.63       13,000.00            -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85,219.78      189,352.17    60,176.37    -21,326.45
四川川投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060.16       32,358.47            -       903.93
                                            2008 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83,851.15       44,016.45    54,524.75    -47,483.55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436,055.66       76,495.32   103,011.11    -43,384.23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7,096.92     6,831.76            -             -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85,310.38       22,000.00            -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53,292.76      163,822.12    57,548.80    -25,530.04
四川川投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268.95       32,465.74            -     1,072.71
                                            2009 年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91,726.42       28,396.41   145,773.31     -5,620.04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468,815.65       92,422.54   143,656.17    -11,798.03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15,349.28       20,514.64            -             -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25,299.85       54,160.00            -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22,767.26      148,692.12    66,595.97    -14,9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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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四川川投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942.84     32,614.49          -     1,487.53
 备注: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开展水电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故未列示其经营情
 况。

      历次作出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如
 下:
变更承诺                                                                    承诺事项是否切
                承诺内容         出具原因及依据            合理性分析
  出具日                                                                        实可行
2008 年    在本次交易(即       2008 年 , 川 投 能    在当时的电力体制     该承诺定下了川
11 月 28   川投能源向川投       源发行股份购买         下川投能源与川投     投集团未来拟新
日         集团非公开发行       川投集团持有的         集团之间属于同业     投资的电力项目
           股份收购川投集       二 滩 水 电 48% 股     不竞争的关系,但     和已有参控股电
           团持有的二滩水       权。为避免川投         为了避免未来潜在     力企业收购的大
           电 48%股权)完       集团在发电行业         的同业竞争,川投     原则,具有较好
           成后,为了避免       与川投能源构成         集团出具了该承诺     的可实现性
           未来可能出现的       同业竞争,川投
           同业竞争,川投       集团出具了该承
           集团拟新投资的       诺
           电力项目在同等
           条件下且川投能
           源有能力承建的
           情况下,由川投
           能源优先负责开
           发、投资、建设
           和运营。川投集
           团已有的参、控
           股电力企业或公
           司,在同等条件
           下由川投能源优
           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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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在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 2008 年 11 月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       该承诺表明了川
月 15 日    完成并办理完毕       出具的承诺仅针        诺基础上增加了 1)     投集团积极推动
            相关工商变更登       对避免新增同业        承诺解决目前存在       下属七家发电行
            记后,在川投集       竞争,未承诺解        同业竞争的范围为       业公司相关股权
            团下属七家发电       决当时存在的同        川投集团下属七家       注入川投能源的
            行业子公司的资       业竞争问题,因        发电行业子公司;       态度,但是注入
            产质量、盈利能       此在原有承诺基        2)明确了在资产质      条件的设置较为
            力得到明显提         础上进行了补          量、盈利能力得到       含糊,导致后续
            高、有利于提升       充 。 此 外 , 2008   明显提高、有利于       实际操作中的可
            上市公司每股收       年度,四川中电        提升上市公司每股       行性有所欠缺
            益等财务指标         福溪电力开发有        收益等财务指标时
            时,将上述子公       限公司、嘉陵江        启动注入。该承诺
            司股权在适当时       亭子口水利水电        补充了对当时存在
            机以合理的方式       开发有限公司均        的同业竞争问题的
            注入川投能源         还未开始经营,        解决措施
                                 四川泸州川南发
                                 电有限责任公
                                 司、神华四川能
                                 源有限公司和四
                                 川省紫坪铺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均
                                 处于亏损状态,
                                 仅川投电力实现
                                 净利润 1,073 万元
2009 年 8   将在满足以上         2009 年 6 月出具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       五年的期限设置
月 18 日    2009 年 6 月 15 日   的承诺中未对解        诺基础上增加了         过于乐观,没有
            出具的承诺的前       决同业竞争问题        “在五年内解决川       考虑到火电行业
            提下,在五年内       明确期限,因此        投集团下属七家发       的波动性及能源
            解决川投集团下       在 2009 年 8 月承     电行业子公司与川       行业整体清洁化
            属七家发电行业       诺中进行了补          投能源的同业竞争       的发展趋势,四
            子公司与川投能       充。由于 2008 年      问题。”在满足         川川投康定水电
            源的同业竞争问       度,七家相关企        2009 年 6 月 15 日承   开发有限责任公
            题。                 业中 2 家还没有       诺注入条件的基础       司一直未取得相
                                 开始经营,3 家处      上,增加了同业竞       关经营资质。除
                                 于亏损状态,只        争问题解决期限,       川投电力已注入
                                 有川投电力略微        拟切实推进解决同       外,其他相关企
                                 盈利,所以保守        业竞争问题             业并未满足资产
                                 期间设置了相对                               质量、盈利能力
                                 较长的五年期限                               得到明显提高、
                                                                              有利于提升上市
                                                                              公司每股收益等
                                                                              财务指标的注入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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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2010 年 9   确定将川投能源    据 2009 年承诺出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       在川投能源可转
月          作为川投集团发    具一年后,除了     诺基础上补充了         换公司债券发行
            电业务和新能源    川投电力外,其     “在川投能源可转       后一年内,已启
            业务的整合平      他资产都属于亏     换公司债券发行后       动将目前具备盈
            台,并拟通过资    损或尚未经营状     一年内,启动将目       利能力的川投集
            产购并、重组等    态,为履行同业     前具备盈利能力的       团全资子公司川
            符合法律法规、    竞争承诺,并保     川投集团全资子公       投电力注入川投
            川投能源利益的    障川投能源和中     司川投电力注入川       能源的工作,并
            方式进行整合,    小股东利益,川     投能源的工作。在       且已完成注入工
            消除与川投能源    投集团重新出具     川投能源可转换公       作。但在川投能
            的同业竞争,促    承诺,拟将具备     司债券发行后三年       源可转换公司债
            进川投能源持      盈利条件的川投     内,启动把其他符       券发行后三年内
            续、稳定的发      电力先注入川投     合资产注入条件的       的期限设置过于
            展。同时进一步    能源               资产注入川投能源       乐观,没有考虑
            提出以下解决同                       的工作,逐步解决       到火电行业的波
            业竞争的具体措                       与川投能源的同业       动性及能源行业
            施和时间表:在                       竞争。”该承诺出       整体清洁化的发
            川投能源可转换                       具后,川投集团将       展趋势,四川川
            公司债券发行后                       川投电力注入了川       投康定水电开发
            一年内,启动将                       投能源,以履行承       有限责任公司一
            目前具备盈利能                       诺并部分解决了同       直未取得相关经
            力的川投集团全                       业竞争问题,同时       营资质。除川投
            资子公司川投电                       再次明确了其他资       电力已注入外,
            力注入川投能源                       产在满足注入条件       其他相关企业并
            的工作。在川投                       基础上的注入时间       未满足资产质
            能源可转换公司                                              量、盈利能力得
            债券发行后三年                                              到明显提高、有
            内,启动把其他                                              利于提升上市公
            符合资产注入条                                              司每股收益等财
            件的资产注入川                                              务指标的注入条
            投能源的工作,                                              件
            逐步解决与川投
            能源的同业竞
            争。

      综上,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均有其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但部分承诺事项
 存在标准设置含糊、期限设置过于乐观、对火电行业波动性预计不足、对能源
 行业的发展趋势预判不足等问题,可行性有所欠缺。

      (二)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决
 策是否科学、审慎,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

      1、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川投集团及公司意识到在以前的各次承诺中存在 1)没有明确的资产
 注入量化指标;2)国家能源规划、能源行业发展情况和川投能源发展战略发生
 了较大变化,部分资产如火电业务注入已不符合能源发展战略,且不利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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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3)没有同业竞争问题解决的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川投
集团于 2018 年 1 月对存在的问题在新承诺中进行了修订。

    该次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充分考虑了国家能源规划和川投能源发展战略变
化情况,并针对上述变化重新明确了注入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注入资产的量化
财务条件,有利于后续注入的判断和实施;同时明确了通过定期公告方式披露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情况。

    2、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审慎

    在四川省国资委对川投集团的资产证券化率有较高要求的背景下,发行
人、川投集团与四川省国资委就承诺内容变更的决策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时充
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为了充分保护川投能源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以及为了进一步提升川投能源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18 年
1 月修订的承诺中进一步对注入范围、注入时间、注入条件进行了明确,对川
投集团参、控股的火电业务公司(非清洁能源资产且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在宏
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不再注入川投能
源。上述修订承诺事项已经经发行人第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第九届二十
八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
议通过,该表决川投集团进行了回避,在其他参与表决的股东中取得了 97.53%
的高比例通过率,体现了中小股东对于本次修订同业竞争承诺的肯定。

    3、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

    承诺事项中注入范围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国家和川投能源的发展战略,注入
时间的设定考虑了注入事项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和时间,注入指标的设定考虑了
公司自身的情况、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同行业案例情况(具体分析参见下
文)。

    根据 2018 年出具的承诺内容,明确了将每年通过年度公告的方式披露相关
资产是否满足注入条件,在满足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向川投能源的注入工
作。

    因此该承诺明确了注入资产范围和具体条件,规范了判断注入的标准;其
次,通过每年公告的方式对是否满足注入条件进行验证并由中小股东和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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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公开监督;最后,在满足注入条件的情况下,承诺在 2 年内完成相关资
产的注入工作,该承诺事项是切实可行的。

    综上,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是针对之前承诺存在的部分缺陷改善、国
家和川投能源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修订依据具有合理性,经过了科学、审慎
决策,且承诺事项是切实可行的。

       (3)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可能存在的业务发展冲突,说明 2018 年 1 月
的承诺是否能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是否能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四川省内水资源丰
富,主要以水力发电为主,水力发电成本较火电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水电等清
洁能源发电业务是川投能源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川投能源定位为川投集团发
展绿色清洁能源的战略平台,未来将以水力发电为基础,持续发展绿色清洁能
源业务。

    此外,由于受到煤炭价格高企的影响,川投集团下属火电企业均属于大幅
亏损状态,其注入将影响川投能源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下属嘉阳电力由于亏
损严重,自 2017 年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正进行解散清算。因此,在目前
宏观经济、能源规划和火电经营模式下,火电企业经营情况难以发生根本性变
化。

    2018 年 1 月的承诺充分考虑了上述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情况,明确将绿色
清洁能源资产作为拟注入标的,在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不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川投集团参、控股的火电业务公司将不再注入川投能源。

    此外,为了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2018 年 1 月新的承诺还设置了如下内容:

    “(一)避免新增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针对绿色清洁能源项目,由川投能源
优先负责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川投集团已有的参、控股绿色清洁能源企
业或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由川投能源优先收购。川投能源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
公会对是否进行上述优先投资和优先收购进行初步分析决策。其中,川投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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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川投集团下属控制或间接控制的除川投能源外的清洁能源
发电企业暂不收购的,需要每年按照承诺第(二)款第 2 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核
查。

    (二)进一步明确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

    由于历史上原有承诺中的注入条件约定不明确,为方便川投集团、川投能
源及中小股东判断相关资产的注入门槛,并更好的推动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川投集团在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对注入时间及注入的财务条件进行了明确。

    1、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在将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资产注入川投能源的方式上,川投集团将按照有利
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根据川投集团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度,积极稳
步推进。

    川投集团将在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向
川投能源注入资产的工作。

    2、资产注入条件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独立发电业务资产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
资产注入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3)符合川投能源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川投能源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
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除川投能源主动降低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要
求外,原则上,运行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值不低于 10%,运行不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连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 10%;拟注入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
负债率不高于 80%。上述财务数据需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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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三)对同业竞争解决情况进行公告

    为有效落实同业竞争的解决,并方便监管机构、资本市场和中小股东了解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情况,保障川投能源及中小股东利益,川投能源将每年就
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首先,如前文分析,发行人目前已暂停火电业务,发行人现有水电业务与
川投集团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其次,针对川投集团持有的其
他水电等资产,发行人在承诺中明确了注入指标以方便判断是否满足注入条
件;第三,为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承诺中增
加了每年对同业竞争解决情况公开披露的要求,有利于监管机构及中小股东进
行公开监督。

    综上,2018 年 1 月的承诺可以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可以切实保
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关于注入范围、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细化制定
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 80%的制定依据及构成暂不解决同业竞争的明确理由

    (一)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关于注入范围、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细化制定
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1、注入范围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川投集团分别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2009 年 6 月 15 日、2009 年 8 月 18 日
及 2010 年 9 月出具了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出具背景为国家“十
一五”发展阶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
划》,“十一五”期间的建设重点为:“根据资源条件,按照‘优化结构、区
域协调、产销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
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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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适度加快‘三西’煤炭、中西部和海域油气、西南水电资源的勘探开发,增加
能源基地输出能力;优化开发东部煤炭和陆上油气资源,稳定生产能力,缓解
能源运输压力。重点建设五大能源工程。2010 年,一次能源生产目标为
24.46 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长 3.5%。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其他
可再生能源分别占 74.7%、11.3%、5.0%、1.0%、7.5%和 0.5%。”在国家“十
一五”发展阶段中,火力发电仍然是国家电力生产的战略重点,“十一五规
划”虽然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要求,但火力发电指标仍然是每年持续增
长。在当时的发展背景下,火电业务是各大电力集团的核心业务。

    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2020 年能源发展主要目标包括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15%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 58%以下。2020 年
常规水电规模达到 3.4 亿千瓦,“十三五”新开工规模 6,000 万千瓦以上,并加
强四川、云南等弃水问题突出地区水电外送通道建设,扩大水电消纳范围”。

    国家能源局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发的《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 年)》明确指出:我国水电开发程度为 37%(按发电量计算),与
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十三五”将加快抽水
蓄能电站建设,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开发需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继续
做好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基地建设工作。基本建成长江上
游、黄河上游、乌江、南盘江红水河、雅砻江、大渡河六大水电基地,总规模
超过 1 亿千瓦。

    由上述“十三五”规划可见,为提升能源消费清洁化水平,逐步构建节约
高效、清洁低碳的社会用能模式,我国对于水电需求将会逐步上升以支撑新时
期的能源战略安排。

    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的数据, 2017 年,我国火力发电
量为 46,627 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 71.80%,火力发电占比已低于 2010 年
“十一五”规划占比水平。四川省 2007 年的发电量为 1,262.92 亿千瓦时,经过
十年的高速发展,2017 已达到 3,340.00 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0.21%。
其中,水电发电量从 2007 年的 814.13 亿千瓦时增长到 2017 年的 2,909.90 亿千
瓦时,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13.58%。水电发电量占四川省发电量的比重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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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的 64.5%增长至 2017 年的 87.1%;与此同时,火电发电量从 2007 年的
447.76 亿千瓦时减少到 2017 年的 380.50 亿千瓦时,占四川省发电量的比重从
2007 年的 35.45%减少至 2017 年的 11.39%。水电业务在全国电力行业,尤其是
四川省内的重要性越发明显。

    川投能源作为扎根于四川省的国内大型电力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发展
规划进行战略调整,拟成为国内优质的清洁能源平台,不断提升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

    川投集团历史上出具的各次承诺时间较早,出具时的背景情况已与国家能
源发展现状存在较大差异,2018 年 1 月,川投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该承诺更新有利于帮助川投能源在新行业战略背景下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有助于川投能源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满足中小股东利益。

    2、注入时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川投集团出具的原承诺中,对于在标的资产满足注入条件的注入时间要求
不具备实际操作性。因此,川投集团在 2018 年 1 月出具承诺中对注入时间要求
进行了修订和明确:“川投集团将在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
后两年内,完成向川投能源注入资产的工作。”考虑到资产注入工作需要涉及
到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国资委审批、证监会审批(在发行
股份进行收购的情况下)等程序,在满足相关资产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是较
为合理的时间设置。

    3、注入条件细化制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川投集团原出具承诺中对注入标的资产的要求为“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得
到明显提高、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该要求比较宽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利于川投集团、川投能源和中小股东判断相关资产注入的
可行性。川投集团于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中,明确了注入标的资产的财务指
标要求,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启动并完成相关注入工作。新增的量化指标条件有
利于后续同业竞争问题的落实和解决,并对川投能源和中小股东利益进行切实
保护。相关指标的细化设定参考了公司自身的情况、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同
行业的案例情况(具体可见下文分析),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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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的
制定依据

    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的制定依
据主要是参考了公司自身及雅砻江的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同行业的
案例情况。

    1、 公司自身及雅砻江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及雅砻江水电的净资产收益率及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川投能源                          15.34                        18.16                22.66
  雅砻江水电                         16.44                        19.93                25.32
                                              资产负债率(%)
     公司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川投能源                          21.09                        22.05                23.30
  雅砻江水电                         68.30                        70.95                73.38

    公司自身及雅砻江水电的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均低于
80%,尤其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近三年均在 25%以下,资产质量较好。

    2、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及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600900.SH            长江电力                 16.91               16.88        13.58
  600236.SH            桂冠电力                 17.98               20.07        29.99
  600310.SH            桂东电力                  2.35               7.53         11.87
  002039.SZ            黔源电力                 14.39               6.14         17.87
  600131.SH            岷江水电                  7.46               16.80        14.79
  600025.SH            华能水电                  6.31               1.49         7.53
               算术平均                         10.90               11.49        15.94
        可比公司过去三年平均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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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600900.SH            长江电力                54.74          57.00          35.66
  600236.SH            桂冠电力                59.26          61.73          66.25
  600310.SH            桂东电力                80.24          72.30          67.12
  002039.SZ            黔源电力                74.11          76.15          76.43
  600131.SH            岷江水电                51.96          56.52          62.21
  600025.SH            华能水电                75.59          78.23          77.94
              算术平均                         65.98          66.99          64.27
   可比公司过去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                            65.75

    从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来看,最近三年,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12.77%,高于 10%,行业平均的资产负债率为 65.75%,低于 80%。

    3、 同行业的案例情况

    (1)国投电力(600886.SH)同业竞争承诺内容

    国投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同业竞争承诺修订:国投公司将在独
立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向国投电力注入资产的工
作。资产注入条件如下: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2)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
况。3)符合国投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国投电力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原则上,运行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 10%,运行不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连续两
个完整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 10%;拟注入资产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国投电力主动降低净资产收益率、资产
负债率要求的情况除外。4)不属于国投公司除国投电力外其他直接控股上市公
司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不属于煤电一体化等业务不独立的项目,有利于
国投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
持独立。5)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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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或有事项。6)证券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
求。

   (2)国电电力(600795.SH)同业竞争承诺内容

   1)2010 年 4 月承诺

   2010 年 4 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明确,将公司作为中国国电火电及水电业
务的整合平台,力争用 5 年左右时间,通过资产购并、重组等方式,将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发电业务资产(不含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除国电电力外其他直接控股
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注入公司。

   2)2014 年 7 月 31 日承诺:进一步明确注入条件,并注入多家公司股权

   2014 年 7 月 31 日,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对 2010 年 4 月出具的《关于解决与
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相关内容重新做出承诺:中国国电将继
续坚持整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逐步将火
电及水电业务(不包括中国国电除国电电力以外其他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资
产、业务及权益,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产、业务
及权益)资产注入国电电力。拟注入资产原则上以省(或区域)为单位,其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不低于 10%。拟注入国电电力
的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
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
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
后,须有利于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尤其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中国国电
承诺将在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内,完成向国电电力注资的工
作。

   3)2018 年 3 月 2 日承诺:进一步明确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资产注入
条件,明确对于承诺注入国电电力的存续常规能源发电业务,先委托国电电力
统一归口管理,并在本次合并完成后 5 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由国电电力择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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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和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国家能源
集团”)实施联合重组。合并完成后,中国国电注销,国家能源集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承继合并前原中国国电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权
益,包括原中国国电向国电电力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
关事项的函》和《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中
提及的相关安排。据此,在承继原中国国电相关承诺的前提下,2018 年 3 月 2
日,国家能源集团对国电电力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主要内容为:

    ①明确将国电电力作为国家能源集团常规能源发电业务整合平台国家能源
集团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能源发电业务(包括火电、水电,下同)整合平台,
逐步将常规能源发电业务(不包括国家能源集团除国电电力以外其他控股上市
公司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且不包括区域常规能源发电上市公司所在区域
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资产注入国电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未来新增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由国电电力负责整合,将授予
国电电力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优先选择权,并由国电电力负责该等项目的开
发、建设及后续管理。在将常规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国电电力的过程中,国
家能源集团在常规能源发电业务项目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
持国电电力,即国家能源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不含国家能源集团除国电电力外
其他直接控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
产、业务及权益)在转让存续常规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权益及开发、收购、投
资新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项目时,国电电力具有优先选择权。

    ②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国家能源集团将根据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度,积极稳步推进资产注
入工作。对于承诺注入国电电力的存续常规能源发电业务,先委托国电电力统
一归口管理,并在本次合并完成后 5 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
国电电力择机收购。

    ③资产注入条件

    拟注入国电电力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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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国电电力利益,
促进国电电力发展。

    国家能源集团将督促相应下属非上市子公司不从事与国电电力的常规能源
发电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并按照本承诺确定的相关原则授予国电电力在常规
能源发电业务领域对同业竞争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原国电集团在《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和《关
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中作出的有关承诺与上
述承诺函不一致的,以上述承诺函为准。

    综上所述,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中的财务指标系根据发行人整
体资产情况及盈利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资产情况及盈利情况、及可比上
市公司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财务指标综合考量后设定,具有合理依据。

    (三)构成暂不解决同业竞争的明确理由

    1、火电与水电业务暂未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如前文分析,由于火电业务与水电业务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且由于
火电业务发展与当前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不符,因此川投集团与川投能源暂不将
火电资产纳入注入范围,相关资产暂未注入不会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2、川投集团下属水电资产也暂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电力管理体制,发行人和川投集团所属的各个发电企业的上网
电价均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的发电量由省政府按照用电需求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核定发电计划,并由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
司按该计划统一调度,各个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下达的电力
调度曲线运行,不得任意改变发电量。各个发电企业目前的电价和发电量是相
对固定和稳定的。因此,公司下属的水电企业和川投集团控制的其他水电发电
企业目前也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此外,川投集团下属除川投能源外的水电权益装机容量为 54.3 万千瓦,显
著低于川投能源水电权益装机容量 893.16 万千瓦,亦无法对川投能源水电业务
形成有效竞争并影响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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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川投集团不具备通过限制川投能源的发电量和销售电价来影响发行
     人运行的途径和手段,相关资产暂不注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3、相关资产的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未达到行业普遍标准

          2017 年,川投集团下属具备经营资质的电力企业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川投集                                                          2017 年
序
       公司名称     团持股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号
                    比例                                                            收益率
     四川省紫坪铺
1    开发有限责任    42.5%     564,209.22    188,574.74    74,853.16   13,899.32     7.66%           66.6%
     公司
     嘉陵江亭子口
2    水利水电开发      20%    1,572,061.25   690,203.25    93,348.07   22,673.41     3.36%           56.1%
     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燃气
3    发电有限责任      85%     261,052.69     24,808.65    51,024.46    -4,601.97         -          90.5%
     公司
     神华四川能源
4                      49%     620,795.26    239,981.70   105,460.87   -21,766.27         -          61.3%
     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川南
5    发电有限责任      55%     313,234.08     23,105.98    79,959.90   -22,773.27         -          92.6%
     公司
     四川中电福溪
6    电力开发有限      49%     379,469.88     74,075.91    87,223.44   -26,034.96         -          80.5%
     公司
     注: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开展水电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拟进行
     注销或转让;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所投资的尼泊尔水电站仍然在投资开发过
     程中,未在上述表格中进行披露。
          除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已实现盈利之外,川投集团下属其他电力相关资产存在亏损、尚未取得经营资
     质或尚在建设的情况。其中,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三家火电公
     司(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电福溪
     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
     取得开展水电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川投集团拟对其进行注销或转让;川投国
     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所投资的尼泊尔水电站仍然在投资开发过程中,上
     述相关资产目前注入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不符合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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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董
事会审议了相关议案,在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的基础上对解决同业竞争的
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川投集团同意通过由川投能源托管 8 家同业
竞争公司股权、即时启动盈利资产注入等方式以进一步加快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具体如下:

      1、川投能源托管 8 家同业竞争公司股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从事电力开发业
务的公司情况如下:

序                              川投集团                              2017 年净利润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号                              持股比例                                (万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
 1                                    42.50%      水利水电业务                13,899.32
       有限责任公司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
 2                                         20%    水利水电业务                22,673.41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
 3                                         85%   天然气发电业务               -4,601.97
       有限责任公司
       川投国际尼泊尔水
 4                                         51%      水电业务           水电站尚在建设中
       电联合开发公司
       四川川投康定水电
 5                                      100%        水电业务             未取得经营资质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
 6                                         49%      火电业务                 -21,766.27
       公司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
 7                                         55%      火电业务                 -22,773.27
       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
 8                                         49%      火电业务                 -26,034.96
       开发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 8 家同业竞争公司,经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审议通
过,川投集团同意与川投能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合同》,川投集团将上述 8
家同业竞争企业股权以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直至解决同业竞
争。

      2、两家盈利水电公司解决方案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均
为盈利水电公司。川投集团考虑到上述两个水电公司已实现盈利以及川投能源
可以按照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主动降低财务指标要求,故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同
业竞争问题,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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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1)即时启动将相关股权注入川投能源的前期准备工作;(2)在川投能源本
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上市公司层面相关收购流程及相关审
议程序。

    3、其余 6 家尚未实现盈利的同业竞争公司解决方案

    根据其余 6 家尚未实现盈利资产的实际情况,川投集团和川投能源将分以
下三类情况推动实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燃气发电公司,于 2015 年开始正
式经营,目前由于行业原因处于亏损状态,但亏损情况逐年转好。川投国际尼
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为境外的水电发电公司,目前水电站尚在建设中。本着
有利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未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相关股权的注入程序;

    (2)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为从事力丘河水电资源
开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 138 次 7 号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
知》,已将力丘河水电资源开发权配置给甘孜州,因此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
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川投集团将尽快启动川投康定的
注销或转让程序,在注销或转让程序启动之前由川投能源进行托管;

    (3)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电
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系火电业务公司,系非清洁能源资产且处于大幅亏损状
态,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为-21,766.27 万元、-22,773.27 万元、-26,034.96 万
元,亏损金额较高,且不符合国家当前能源发展规划和川投能源发展战略。相
关资产目前注入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不符合上市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在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上述 3 家公司的相关股权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不再注
入川投能源。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未来若
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本着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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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的,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
后启动注入程序。

     (5)结合历次承诺变更的情况,说明 2018 年 1 月的承诺是否存在违背之
前承诺的条款等情况,变更是否及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的相关规定

     历次承诺变更的情况如下:

  变更承诺出具日                                 变更内容
2009 年 6 月 15 日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诺基础上增加了 1)承诺解决目前存在同业竞争
                     的范围为川投集团下属七家发电行业子公司;2)明确了在资产质
                     量、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
                     指标时启动注入。该承诺补充了对当时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措施
2009 年 8 月 18 日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诺基础上增加了“在五年内解决川投集团下属七
                     家发电行业子公司与川投能源的同业竞争问题。”在满足 2009 年 6
                     月 15 日承诺注入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期限,拟
                     切实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10 年 9 月         该次承诺在前次承诺基础上补充了“在川投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后一年内,启动将目前具备盈利能力的川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川投
                     电力注入川投能源的工作。在川投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三年
                     内,启动把其他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资产注入川投能源的工作,逐
                     步解决与川投能源的同业竞争。”该承诺出具后,川投集团将川投
                     电力注入了川投能源,以履行承诺并部分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同
                     时再次明确了其他资产在满足注入条件基础上的注入时间
2018 年 1 月 31 日   该次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充分考虑了国家能源规划和川投能源发展
                     战略变化情况,并针对上述变化重新明确了注入范围;进一步明确
                     了注入资产的量化财务条件,有利于后续注入的判断和实施;同时
                     明确了通过定期公告方式披露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情况

     在 2018 年 1 月新出具的承诺之前,公司并没有违反历次承诺,川投能源总
经理办公会每年对相关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进行分析,启动并完成了川投电
力的注入工作,但由于涉及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存在盈利能力较差或波动较
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或尚未经营生产等问题,目前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
件,将相关公司注入不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但公司董事会也意识到历史上出具的承诺存在承诺含糊、反复变更、对行
业发展趋势认识不足等问题,所以于 2018 年 1 月由川投集团重新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更加明确了注入范围、注入时间、注入条件等具体内容,使得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更具有操作性,是根据当前国家发展战略和公司发展战略
对以往承诺的细化和进一步规范,不存在违背之前承诺的条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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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2016 年 12 月 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发展“十
三五”规划》,提出“清洁低碳,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发展清洁低碳
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清洁高效利用化石
能源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幅
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优化能源生产布局和结构,促进生
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加快双重更替,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
展。抓住能源供需宽松的有利时机,加快能源结构双重更替步伐。着力降低煤
炭消费比重,加快散煤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煤炭分质梯级利用。鼓励天然气勘
探开发投资多元化,实现储运接收设施公平接入,加快价格改革,降低利用成
本,扩大天然气消费。超前谋划水电、核电发展,适度加大开工规模,稳步推
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实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奠定基
础。”

    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川投能源于 2017 年确立了自身“十三
五”期间定位为川投集团发展绿色清洁能源的战略平台,未来将以水力发电为
基础,持续发展绿色清洁能源业务的发展战略。根据该战略,川投能源于 2018
年初梳理了历年的同业竞争承诺,并由川投集团出具了新的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承诺变更是及时的。

    证监会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
告〔2013〕55 号),就承诺变更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
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
履约时限。”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
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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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
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为落实证监会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2018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进行公
告,川投集团出具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该承诺明确了注入时间、注入条件等事项,其中明确了注入时间为在满
足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注入,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注入条件的设置参考了公
司自身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同行业的案例情况,具有可实现性。此
外,该承诺经发行人第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第九届二十八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该表决
川投集团进行了回避,在其他参与表决的股东中取得了 97.53%的高比例通过
率,体现了中小股东对于本次修订同业竞争承诺的肯定。

      综上,2018 年 1 月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6)结合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和披露 2018 年 1 月承诺的未来
可执行性,如何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与控股股
东的同业竞争是否仍会长期存在,相关承诺是否面临再次变更的风险,相关风
险揭示是否充分

      (一)结合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和披露 2018 年 1 月承诺的未来
可执行性

      截止 2018 年 6 月末,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从事电力开发业务的公司
情况如下:

序                                                    川投集团持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号                                                      股比例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                                     主要从事水利水电业
 1                                       2006 年              20%
       有限公司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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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                                             主要从事水利水电业
         2                                          1998 年               42.5%
               公司                                                                         务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                                             主要从事天然气发电
         3                                          2011 年                85%
               公司                                                                         业务
               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
         4                                          2017 年                51%       主要从事水电业务
               发公司
               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
         5                                          2008 年               100%       主要从事水电业务
               责任公司
         6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1993 年                49%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
         7                                          2004 年                55%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公司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
         8                                          2008 年                49%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公司

              2018 年 1 月承诺针对上述资产的可执行性分析如下:

              1、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的可执行性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近
       三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净资产收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益率
                                                    2015 年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44,355.97    618,628.95   104,543.67   22,877.61         3.74%      59.94%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06,068.71    161,872.26    76,105.63       9,647.58      6.14%      73.29%
                                                    2016 年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64,895.30    661,011.70    79,303.55         706.77      0.11%      57.76%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94,548.81    174,196.48    75,757.03   14,367.77         8.55%      70.70%
                                                    2017 年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72,061.25    690,203.25    93,348.07   22,673.41         3.36%      56.10%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64,209.22    188,574.74    74,853.16   13,899.32         7.66%      66.58%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
       水电发电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 80%,且均实现了盈利。其中嘉陵
       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 22,877.61 万元、706.77
       万元及 22,673.41 万元,2016 年其净利润水平大幅下降主要系财政补贴下降所
       致;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 9,647.58 万元、
       14,367.77 万元和 13,899.32 万元,整体利润水平呈上升趋势。川投集团考虑到
       上述两个水电公司已实现盈利以及川投能源可以按照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主动
       降低财务指标要求,故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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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1)即时启动将相关股权注入川投
       能源的前期准备工作;(2)在川投能源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启动上市公司层面相关收购流程及相关审议程序。因此,上述两家水电公司
       的注入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2、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的
       可执行性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净资产收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益率
                                                  2015 年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21,405.78     36,691.62   52,331.68   -13,308.38    -30.70%      88.58%
                                                  2016 年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40,773.68     29,410.63   58,427.12    -7,281.00    -22.03%      91.37%
                                                  2017 年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61,052.69     24,808.65   51,024.46    -4,601.97    -16.98%      90.50%
       备注: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所投资的尼泊尔水电站仍然在投资开发过程中,
       未在上述表格中进行披露。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燃气发电公司,于 2015 年开始正式经
       营,目前由于行业原因处于亏损状态,但亏损情况逐年转好。川投国际尼泊尔
       水电联合开发公司为境外的水电发电公司,目前水电站尚在建设中。本着有利
       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未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
       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川投国际
       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相关股权的注入程序,也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3、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执行性

             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为从事力丘河水电资源开
       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 138 次 7 号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
       已将力丘河水电资源开发权配置给甘孜州,因此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至今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将尽快启动川投康定的注销或转让程序,在注销或转
       让程序启动之前由川投能源进行托管。因此其不存在可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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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电福
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可执行性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中电福溪
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系火电业务公司,系非清洁能源资产且处于大幅亏损状态,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为-21,766.27 万元、-22,773.27 万元、-26,034.96 万元,
亏损金额较高,且不符合国家当前能源发展规划和川投能源发展战略。相关资
产目前注入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不符合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由于火电业务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及
川投能源发展规划不符,川投能源未来发展战略为成为川投集团下属的除火电
以外的优质绿色清洁能源业务的整合平台,在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
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川投集团参、控股的火电业务公司将不再注入川
投能源。因此,火电资产目前不存在可执行性问题。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未来若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
化,本着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
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注入程序。

    (二)如何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明确川投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
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机构、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督促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其次,经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同意与川
投能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合同》,川投集团将上述 8 家同业竞争企业股权以
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直至解决同业竞争,可进一步保证控股股
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再次,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
公司均为盈利水电公司。川投集团考虑到上述两个水电公司已实现盈利以及川
投能源可以按照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主动降低财务指标要求,故为进一步加快
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下列
事项:(1)即时启动将相关股权注入川投能源的前期准备工作;(2)在川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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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上市公司层面相关收购流程及
相关审议程序。川投集团上述董事会决议对两家盈利水电资产的注入事宜进行
了明确,进一步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此外,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1、关于川投国
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未
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
启动注入程序;2、关于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未取得发电业
务许可证,将尽快启动注销或转让程序;3、关于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四川
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股权,未
来若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注入程序。川投集团上述
董事会决议对六家尚未实现盈利资产的注入事宜进行了明确,可进一步保证控
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是否仍会长期存在,相关承诺是否面临再次
变更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虽然控股股东 2018 年 1 月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
承诺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相关公司处于亏损或长时间未
能达到承诺中约定的注入条件,则有可能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仍会存在较长时
间。

    此外,在行业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承诺再次变更的风险较小。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在募集说明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补充了“六、同
业竞争的风险”,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揭示:

    “

    尽管在当前的电力市场体制下,发行人和川投集团所属的各个发电企业的
上网电价均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的发电量由省政府按照用电需
求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核定发电计划,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
其他从事电力开发业务的公司和川投能源并不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川投集团
也出具了明确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但若上述公司经营不善或长时间处于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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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状态,则可能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仍将存在较长时间。同时,现有情况下川
投集团不会再次变更承诺内容,但若行业政策及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
同业竞争承诺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7)对历史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含糊、反复变更、不充分重视实际履
行的行为,公司现任董事会是否进行了全面地检讨,如何保证不再发生反复变
更、不切实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针对历史上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公司现任董事会已
经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并总结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历史承诺的注入条件注重字面表述,没有明确的财务数据指标,导致注
入标准模糊,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每年讨论是否满足注入条件时无法进行精确判
断;

   2、历史承诺内容中对于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公司经营
情况的前瞻性不足,导致承诺多次修订变更;

   3、原有承诺内容没有披露要求,导致同业竞争解决情况和进度不被中小股
东和监管机构知悉,没有监督约束机制。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川投集团在 2018 年 1 月承诺中设定了明确的注
入时间和注入条件,同时注入时间的设定考虑了资产注入实践操作中的流程和
时间,注入条件的设定考虑了公司自身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和同行业的案
例情况。针对对行业发展趋势认识不充分的问题,新的承诺中已充分考虑了国
家能源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川投能源的发展战略,重新梳理了相关资产的注入范
围,明确仅将绿色清洁能源资产作为拟注入标的,在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
发展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川投集团参、控股的火电业务公司将不再
注入川投能源。针对不充分重视实际履行的行为的问题,新的承诺中明确川投
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机构、
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川投能源及中小股东
利益。

       (8)2017 年,新增川投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同业竞争业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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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
“走出去”的要求,川投集团在十三五期间将积极稳妥推进实施海外项目,先
后接触考察了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泊尔、刚果(金)、古巴、秘鲁、越南
等国家。2017 年 5 月,尼泊尔与我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泊尔政
府关于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同时尼泊尔是四川成
都“一带一路”的对接联系国家,具备独特的优势和条件。四川省委、省政
府、省国资委也正在致力于加快推动省属国企“走出去”。而布特瓦能源公司
是尼泊尔政府成立的电力行业龙头企业。综合上述因素,尼泊尔是川投集团实
施海外项目较为理想的首选国家。

    2017 年 11 月 22 日,川投集团、布特瓦尔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
联合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为 1,900 万美元,川投集团持有 51%股权。川投尼泊
尔水电公司主要从事尼泊尔马相迪河流水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但考虑到该项目系川投集团首次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存在较大的政治及政
策风险;尼泊尔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不能消纳该项目的增发电量,该项目盈利
情况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川投能源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川投尼泊尔水
电公司的出资及后续尼泊尔水电站投资建设由川投集团先行出资,川投能源经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放弃优先投资决议。2018 年 1 月 15 日,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对投资开发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予以备案,并出具了川发改境外
备[2018]第 1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目前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正在投资建设中。

    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建成后,所发电量将主要供给尼泊尔及周边国家,并
不会供给四川或中国,因此并不会和川投能源形成市场竞争,不会构成实质上
的同业竞争关系。

    经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同意与川投能源
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合同》,将川投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的股权以托管的
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此外,本着有利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根
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未
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
启动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相关股权的注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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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请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同业竞争风险。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补充了“六、同业
竞争的风险”:

      “六、同业竞争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川投集团下属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从事电力开
发业务的公司情况如下:

序                                                    川投集团持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号                                                      股比例
 1     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1993 年              49%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                                     主要从事水利水电业
 2                                       1998 年            42.5%
       公司                                                                 务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
 3                                       2004 年              55%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公司
       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                                     主要从事水利水电业
 4                                       2006 年              20%
       有限公司                                                             务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
 5                                       2008 年              49%    主要从事火电业务
       公司
       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
 6                                       2008 年            100%     主要从事水电业务
       责任公司
       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                                     主要从事天然气发电
 7                                       2011 年              85%
       公司                                                                 业务
       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
 8                                       2017 年              51%    主要从事水电业务
       发公司

      川投集团已于 2018 年 1 月出具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明确了资产的注入范围、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资产
注入条件等事项,并且川投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
公开披露。

      尽管在当前的电力市场体制下,发行人和川投集团所属的各个发电企业的
上网电价均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的发电量由省政府按照用电需
求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核定发电计划,川投集团控股或参股的
其他从事电力开发业务的公司和川投能源并不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川投集团
也出具了明确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但若上述公司经营不善或长时间处于亏
损状态,则可能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仍将存在较长时间。同时,现有情况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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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集团不会再次变更承诺内容,但若行业政策及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
同业竞争承诺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川投集团下属涉及同业竞争企业工商及财务资料、调查
了解国内能源规划政策和发电情况、核查川投集团历次同业竞争出具情况、查
阅发行人历次承诺披露文件、内部决策文件等方式对“当前水电业务与火电业
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中“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历史上历次作
出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审
慎,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此处“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主要是指在完全
市场竞争的行业内,控股股东经营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控股股东能
够通过控制上市公司或下属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公司的售价或产量影响市
场竞争,进而和上市公司形成市场竞争关系,行使不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
决策。而与之相反,当前我国的电力体制并非完全市场机制的体制。首先,发
行人的水电业务根据国家规定是优先于集团的火电业务上网调度的;其次,火
电和水电的分别上网价格和发电量也均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川投集团并
不具备主动调节下属相关公司或川投能源相关公司发电量及上网电价的能力。
因此,发行人的水电业务与川投集团的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均有其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但部分承诺事项存在标
准设置含糊、期限设置过于乐观、对火电行业波动性预计不足、对能源行业的
发展趋势预判不足、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可行性有所欠缺。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是针对之前承诺存在的部分缺陷改善、国家和川投能源的发
展战略进行调整,修订依据具有合理性,经过了科学、审慎决策,且承诺事项
是切实可行的,可以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可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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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关于注入范围、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细化制定有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参考了公司自身及雅砻江的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
况及同行业的案例情况。考虑到火电与水电业务暂未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川
投集团下属水电资产也暂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相关资产的资产质量及盈利
能力未达到行业普遍标准等情况,存在亏损、尚未取得经营资质或尚在建设的
相关资产目前注入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不符合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目前,川投集团已审议通过由川投能源托管 8 家同业竞争
公司股权、即时启动盈利资产注入等方式以进一步加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不存在违背之前承诺的条款等情况,变更及时,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2018 年 1 月承诺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在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明确川投
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机构、
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
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根据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决议,川投集
团将 8 家同业竞争公司股权以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直至解决同
业竞争;对两家盈利水电资产、六家尚未实现盈利资产的注入事宜进行了明
确,可进一步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虽然控股股
东 2018 年 1 月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承诺推进同业竞
争问题的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相关公司处于亏损或长时间未能达到承诺中约
定的注入条件,则有可能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仍会存在较长时间。此外,在行
业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承诺再次变更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已经在募集说明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补充了“六、同业竞争的风险”,对
相关风险进行了揭示。

    针对历史上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公司现任董事会已
经进行了全面的检讨。针对不充分重视实际履行的行为的问题,新的承诺中明
确川投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
机构、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川投能源及中
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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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项目系川投集团首次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存在
较大的政治及政策风险;尼泊尔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不能消纳该项目的增发电
量,该项目盈利情况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川投能源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
定,川投尼泊尔水电公司的出资及后续尼泊尔水电站投资建设由川投集团先行
出资,川投能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放弃优先投资决议。目前下马楠
马相迪水电站正在投资建设中。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建成后,所发电量将主要
供给尼泊尔及周边国家,并不会供给四川或中国,因此并不会和川投能源形成
市场竞争,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经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
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同意与川投能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合同》,将川投尼
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的股权以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此外,本
着有利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未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
相关股权的注入程序。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补充了“六、同业
竞争的风险”。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构通过核查川投集团下属涉及同业竞争企业工商及财务资
料、调查了解国内能源规划政策和发电情况、核查川投集团历次同业竞争出具
情况、查阅发行人历次承诺披露文件、内部决策文件等方式对“当前水电业务
与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中“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历史
上历次作出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
行;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
科学、审慎,承诺事项是否切实可行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此处“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含义主要是指在
完全市场竞争的行业内,控股股东经营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控股股
东能够通过控制上市公司或下属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公司的售价或产量影
响市场竞争,进而和上市公司形成市场竞争关系,行使不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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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决策。而与之相反,当前我国的电力体制并非完成市场机制的体制。首
先,发行人的水电业务根据国家规定是优先于集团的火电业务上网调度的;其
次,火电和水电的分别上网价格和发电量也均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川投
集团并不具备主动调节下属相关公司或川投能源相关公司发电量及上网电价的
能力。因此,发行人的水电业务与川投集团的火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
争。

    历史上历次作出承诺均有其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但部分承诺事项存在标
准设置含糊、期限设置过于乐观、对火电行业波动性预计不足、对能源行业的
发展趋势预判不足、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可行性有所欠缺。2018 年
1 月承诺内容变更是针对之前承诺存在的部分缺陷改善、国家和川投能源的发
展战略进行调整,修订依据具有合理性,经过了科学、审慎决策,且承诺事项
是切实可行的,可以切实有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可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关于注入范围、注入时间和注入条件细化制定有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财务指标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1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参考了公司自身及雅砻江的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
况及同行业的案例情况。考虑到火电与水电业务暂未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川
投集团下属水电资产也暂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相关资产的资产质量及盈利
能力未达到行业普遍标准等情况,存在亏损、尚未取得经营资质或尚在建设的
相关资产目前注入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不符合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目前,川投集团已审议通过由川投能源托管 8 家同业竞争
公司股权、即时启动盈利资产注入等方式以进一步加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不存在违背之前承诺的条款等情况,变更及时,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2018 年 1 月承诺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在 2018 年 1 月的承诺中,明确川投
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机构、
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
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根据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决议,川投集
团将 8 家同业竞争公司股权以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直至解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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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对两家盈利水电资产、六家尚未实现盈利资产的注入事宜进行了明
确,可进一步保证控股股东切实遵守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虽然控股股
东 2018 年 1 月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承诺推进同业竞
争问题的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相关公司处于亏损或长时间未能达到承诺中约
定的注入条件,则有可能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仍会存在较长时间。此外,在行
业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承诺再次变更的风险较小。

    针对历史上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公司现任董事会已
经进行了全面的检讨。针对不充分重视实际履行的行为的问题,新的承诺中明
确川投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以便监管
机构、资本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川投能源及中
小股东利益。

    考虑到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项目系川投集团首次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存在
较大的政治及政策风险;尼泊尔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不能消纳该项目的增发电
量,该项目盈利情况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川投能源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
定,川投尼泊尔水电公司的出资及后续尼泊尔水电站投资建设由川投集团先行
出资,川投能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放弃优先投资决议。目前下马楠
马相迪水电站正在投资建设中。下马楠马相迪水电站建成后,所发电量将主要
供给尼泊尔及周边国家,并不会供给四川或中国,因此并不会和川投能源形成
市场竞争,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经川投集团 2019 年 3 月 8 日董事
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同意与川投能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合同》,将川投尼
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的股权以托管的方式交由川投能源经营管理。此外,本
着有利于加快解决同业竞争的目的,根据 2018 年 1 月承诺以及经川投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未来川投能源将按照川投集团 2018 年 1
月出具的承诺主动降低注入财务条件后启动川投国际尼泊尔水电联合开发公司
相关股权的注入程序。



第3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与国投电力同比例
增资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杨房沟水电站项目。雅砻江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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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川投能源持股 48%,国投电力持股 48%,华电集团下属公司持股 4%,后来
国投电力收购了华电集团下属公司持有的 4%股权,取得了雅砻江水电的控制
权。请申请人:(1)说明历史上同意国投电力获得雅砻江水电控制权的有关考
虑;(2)雅砻江水电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申请人持股 48%但未获得该公司的控
制权,是否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3)说明和披露申请人通过非控制主
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有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已执行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的规定;(4)国投电
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双
方增资金额是否能同时到位,是否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5)结合申请人在雅
砻江水电的股东治理层面、经营管理层面、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和
披露申请人在不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如何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
制;(6)进一步比对国投电力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开信息,与申请人披露的信
息是否存在差异,申请材料披露项目测算毛利率为 52.33%是否准确,相关信息
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

     问题回复:

     (1)说明历史上同意国投电力获得雅砻江水电控制权的有关考虑

     雅砻江水电的部分历史沿革情况如下:1

     一、雅砻江水电原为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水
电”)。2003 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二滩水电的股东为国投电力公司、川投集
团及四川省电力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48%、48%、4%,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出
资、四川省地方政府出资、电网公司出资。

     2003 年电力体制改革后,二滩水电的股东为国投电力公司、川投集团及中
国华电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48%、48%、4%,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其全资
持有的国投电力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间接对二滩水电实施控制。

     二、经四川省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复,2009 年 12 月,发行人向川投集
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二滩水电 48%股权。

1
  雅砻江水电的详细历史沿革情况请参见本题回复之“(3)一、(三)雅砻江水电股权结构系中央和地
方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确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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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投电力有限公司2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的二滩水电 4%股权

     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均系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拥有,且历
史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委托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对二滩水电履行相应表决权。
2009 年 12 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国投电力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二滩水电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 4%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原《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国投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二滩水电内
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无需获得川投能源的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二
滩水电的股东分别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 3 、发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52%、
48%。

     综上所述,国务院国资委原通过其全资持有的国投电力公司和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间接对二滩水电实施控制,且历史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委托国投电力
有限公司对二滩水电履行相应表决权。国投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持有的二滩水电 4%股权无需获得川投能源的同意,实施完成后,二滩水电成
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雅砻江水电成为发行人非控制的主体有其
历史原因。

2
  2009 年 5 月,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战略【2009】111 号文批准,国投电力公司以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实施公司制改建,改制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
3
  原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886.SH)的全资子公司,后被其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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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雅砻江水电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申请人持股 48%但未获得该公司的控
制权,是否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在公司治理方面

   雅砻江水电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制
定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
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报告期内,雅砻江水电召开股东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流程及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了川投能源的合法权益。

   (一)股东权利层面

   在股东权利层面,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对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
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川投能源可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
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股权收益;查阅和复制雅砻江
水电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
会计报告,提出建议或质询;查阅雅砻江水电的会计账簿,获得雅砻江水电的
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了解雅砻江水电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其他股东对
外转让股权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雅砻江水电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出
资等等。通过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川投能源可充分了解雅砻江水电的经营与财
务情况,通过行使表决权参与雅砻江水电的经营决策并根据出资比例相应获得
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川投能源作为雅砻江水电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会层面

   根据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应有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在股东会层面,川投能源可以参与决
定雅砻江水电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处置事项等。其中,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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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过行使上述股东会职权,可以保
证川投能源作为雅砻江水电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会层面

   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由十人组成,其中国投电力推荐
五人,发行人推荐四人,职工代表一人。股东推荐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国投电力推
荐担任,副董事长一名,由发行人推荐担任。发行人在雅砻江水电拥有四位董
事席位,可以参与决定雅砻江水电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参与制定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参与决定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等。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之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经二分之一之上董事同意方为有
效。涉及下列事项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和“三总师”及其报酬事项;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通过行使上述董事会职权,可以保证四位董事在董事会层面执行发行人的
决议,保证川投能源的合法权益。

   (四)监事会层面

   在监事会方面,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国投电力推荐一名,发行人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股
东推荐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
行人在雅砻江水电拥有一位监事席位,且监事会主席系由发行人推荐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参与检查雅砻江水电的财务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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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可以在监事会层面保证发行人的合法权
益。

    (五)高级管理人员层面

    在高级管理人员层面,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
审定后实施;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等。
雅砻江水电的总经理人选系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由董事根据招聘结果
进行聘任,其站在雅砻江水电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上参与雅砻江水电的日
常经营,保障了川投能源的合法权益。

       二、在利润分配方面

    根据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配红利;雅砻江水电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利润的 50%,当年可分配利润是指上一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度税后
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之和。经查阅雅砻江水电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等资料,最近三年,雅砻江水电的分红情况以及发行人从雅砻江水电获得的投
资收益和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雅砻江水电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88,396.04       732,903.73       777,796.38
雅砻江水电未分配利润                       828,315.15       797,210.66       836,860.08
雅砻江水电分红金额                         550,000.00       590,000.00       630,000.00
雅砻江水电分红占当年归母净利润比例             79.90%          80.50%           81.00%
雅砻江水电分红占当年未分配利润比例             66.40%          74.01%           75.28%
川投能源来自于雅砻江水电投资收益           330,430.10       351,793.79       373,342.26
川投能源从雅砻江水电获得的现金分红         264,000.00       283,200.00       302,400.00
川投能源获得的现金分红占来自于雅砻
                                               79.90%          80.50%           81.00%
江水电投资收益的比例

    从历年分红情况看,雅砻江水电分红数占其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
例、发行人从雅砻江水电获得的现金分红占来自于雅砻江水电投资收益的比例
均在 80%左右。雅砻江水电现金分红符合其章程约定,发行人来自于雅砻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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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的大部分投资收益能够及时以分红的形式收回,保证了发行人现金流的及时
流入,在利润分配方面保证了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内部控制方面

   雅砻江水电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控体系,贯穿财务管理
制度、投融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风险管理等公司重要的内部控制环节,保
证雅砻江水电总体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平稳运行,从而保障了川投能源作
为雅砻江水电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财务管理方面

   为了对资金、内部财务稽核、内部审计进行集中管理,从而防范风险,提
高资金效益,雅砻江水电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了规
范、完整、适合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办
法》、《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电力生产单位财务稽核制度》、《建设
项目财务稽核暂行办法》、《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
办法》、《电力生产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工作管
理办法》。上述管理制度规定了雅砻江水电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则,明确
了财务工作的流程和职责。

   (二)投融资管理方面

   为加强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完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投资
效率和质量,雅砻江水电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大
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对公司内部的投融资行为进行管理。 其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雅砻江水电“重大项目安排”决策、融
资、借款事项、债券发行和资产抵押、信贷资金的归还和日常大额资金的支付
等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对雅砻江水电的投资
权限、对外投资要求、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借款权限、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
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了投融资业务的开
展。

   (三)担保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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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经营风险,加强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雅砻江水电制定了《资
金管理办法》、《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
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及审批流程。

   (四)风险管理方面

   为完善和加强雅砻江水电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
制体系,防范、控制和化解在复杂多变环境中随时可能发生或出现的风险与危
机,促进经营目标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雅砻江水电制定了《全面风险管
理制度》。该制度规范了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
等。

       (3)说明和披露申请人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执行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发行人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一)川投能源承担着雅砻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的重要使命

   川投能源系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投资主体,川投能源系代表
国有资本对雅砻江水电进行投资,以支持雅砻江流域的水电资源开发。

   雅砻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所需资金总额超过 3,000 亿元,金额较高,开发
周期较长,开发难度较大,需要有资金实力的公司持续进行投资。历史上川投
能源成为川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后,即承担了雅砻江流域水电资源持续开发的
历史使命,需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提供资金支持,是贯
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发行人自取得雅砻江水电股权以来,净资产收益率进一步提高,最近三年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达到 18.72%,给国有股东及中小股东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
报。

       (二)雅砻江水电建设对国家能源开发有重要战略意义

   1、水资源丰富是雅砻江水电开发的天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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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砻江位于四川省西部,是金沙江的最大支流,干流全长 1,571 公里,天
然落差 3,830 米,流域面积约 13.6 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 1,870 立方米/
秒,多年平均径流量 591 亿立方米,雅砻江流域水量丰沛,地理条件优渥,是
一座天然的绿色能源宝库,是四川省内最为优质的水电资源之一。经国内专家
学者的深入研究,雅砻江流域具备建设大型水电站的天然优势。

    2、21 级开发成就国内第三大水电基地

    雅砻干流规划可开发 21 个大中型相结合、水库调节性能良好的梯级水电
站,可装机约 3,000 万千瓦,在全国规划的十三大水电基地中,装机规模排名
第三。雅砻江干流分三个河段进行规划:

    下游河段从卡拉至江口段长 412 公里,天然落差 930 米,该段区域地质构
造稳定性较好,水库淹没损失小。下游水电站包括锦屏一级水电站、锦屏二级
水电站、官地水电站、二滩水电站、桐子林水电站 5 级开发方案,总装机容量
1,470 万千瓦,可年发电量 696.9 亿千瓦时。

    中游河段从两河口至卡拉,河段长 268 公里,中游水电站包括两河口水电
站、牙根水电站、楞古水电站、孟底沟水电站、杨房沟水电站、卡拉水电站 6
个梯级电站,总装机 1,126 万千瓦。其中两河口梯级电站为中游控制性“龙
头”水库。

    上游河段从呷衣寺至两河口,河段长 688 公里,上游水电站包括温波寺水
电站、仁青岭水电站、热巴水电站、阿达水电站、格尼水电站、通哈水电站、
英达水电站、新龙水电站、共科水电站、龚坝沟水电站 10 个梯级电站,装机约
325 万千瓦。

    雅砻江水电站开发对我国清洁能源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多年调节能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水电站的运行受到季节影响较为严重,丰水期水资源丰富,发电充
沛;枯水期水资源匮乏,发电不足。梯级水电站对河流的水能利用上是分级开
发、分段利用,整个梯级都受到上游来水的影响,在中上游水域建设水库将帮
助水电站实现调节能力,降低季节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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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水库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按照水库的调节性能可以分为:日调节、周调
节、月调节、季调节、年调节和多年调节等几种类型。日调节、周调节和月调
节三种类型水电站的水库库容小,相应的蓄水能力和适应用电负荷要求的调节
能力也较弱,水电站只能根据上游的来流情况通过夜间蓄水少发、白天多发,
或上旬蓄水少发、下旬多发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量调节的要求。季调节和年调
节类型的水电站具有相对较大的水库库容它们可以根据当年河流的来流情况确
定在某一季节如汛期少发电多蓄水所蓄的水量留在另一季节如枯期多发电以达
到对电力系统电量的调节目的。多年调节型的水电站具有巨大的水库库容,它
可以根据历年来的水文资料和当年的水文资料确定当年的发电量和蓄水量,还
可以将丰水年所蓄水量留到平水年或枯水年来发电,多年型调节水电站对于天
然洪水也具有较强的调节能力可以在洪水期把多余的洪水蓄存在水库里等到枯
水期发电这样不仅满足了电力系统对电量调节的要求,而且在洪水期通过合理
的水库调度,可以实现削减洪峰和错开洪峰的目的对于大江、大河的防汛工作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雅砻江两河口、锦屏一级、二滩为控制性水库工程,总调节库容 158 亿立
方米,不计算其他水电站的调节能力,仅上述这三个水库的调节容量已近占到
雅砻江多年平均来水量 590 亿立方米的 27%,具备非常优良的多年调节能力,
在我国水电站的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雅砻江水电股权结构系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确定

   1、雅砻江水电设立背景

   雅砻江水电前身为二滩水电开发公司,1989 年 10 月 20 日,经与四川省人
民政府协商,国家能源部以能源人〔1989〕1033 号文《关于成立二滩水电开发
公司的通知》决定成立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同时印发了经能源部审核批准的公
司章程,明确公司由能源部和四川省共管,其行政关系隶属能源部,公司性质
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雅砻江水资源开发所需资金超过 3,000 亿元,投资金额较高,开发周期较
长,开发难度较大,需要有资金实力的国有、地方相关机构共同参与。1995 年
3 月 1 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二滩水电有限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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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95)28 号)、《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册登记的请示报告》
(二滩发(95)019 号),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改建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二滩水电”),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公司、四川
省电力公司依法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 48%、48%、4%。上述股权结构设置系
在投资建设雅砻江水电存在巨额资金缺口的背景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批
复确定,共同筹集资金进行投资建设,其中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代表中央政府出
资占比 48%;四川省投资公司代表四川省地方政府出资占比 48%;四川省电力
公司代表电网公司出资占比 4%,主要负责后续雅砻江相关水电站建成后发电上
网事宜。

   2、雅砻江水电主要历史沿革

   雅砻江水电历次股权变更过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1)2003 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二滩水电
股权转让给其子公司国投电力公司,四川省投资公司更名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二滩水电的股东变更为国投电力公
司、川投集团及四川省电力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48%、48%、4%。

   (2)四川省电力公司将持有的二滩水电股权划转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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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年 2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2〕5 号),改革方案要求:

    “(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
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
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
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
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
的改革。”

    “(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
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
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
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

    在上述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要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9 号)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3 年
3 月 6 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170 号),决定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
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
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均实行无偿划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
验资。依据上述文件精神,2003 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持有的
二滩水电股权划转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名下。2009 年 7 月 6 日,二滩水电就前
述股东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宜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

    上述股权划转后,川投集团和国投电力公司各自持有二滩水电 48%的股
权,为二滩水电并列第一大股东。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其全资持有的国投电力公
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间接对二滩水电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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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四川省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复,2009 年 12 月,发行人向川投集
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二滩水电 48%股权。

     (4)国投电力有限公司4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的二滩水电 4%股权

     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均系国务院国资委全资拥有。2009
年 12 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国投电力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4%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二滩水电的股东分
别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5、发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52%、48%。

     综上所述,国务院国资委原通过其全资持有的国投电力公司和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间接对二滩水电实施控制。国投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
有的二滩水电 4%股权后,二滩水电成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雅砻
江水电成为发行人非控制的主体有其历史原因。

       (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雅砻江水电的主营业务系水电开发。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03]1052
号文件授权,雅砻江水电负责实施雅砻江水能资源的开发并全面负责雅砻江梯
级水电站的建设与管理。雅砻江流域水量丰沛,是一座天然的绿色能源宝库,
具有水能资源富集、调节性能好、淹没损失少、经济指标优越等特点。雅砻江
水电开发雅砻江流域梯级电站群,得到了国家和四川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
持。

     国务院印发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
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水电“十二五”发展规划》均将“杨房沟水电
站”列为“十二五”时期重点开工建设项目。另外,《四川省“十二五”能源
发展规划》将杨房沟水电站列为四川省“十二五”规划新开工建设项目。

     国家能源局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发的《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2020 年)》明确指出:我国水电开发程度为 37%(按发电量计算),与
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十三五”规划将加快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以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开发需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4
  2009 年 5 月,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战略【2009】111 号文批准,国投电力公司以 2008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实施公司制改建,改制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
5
  原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886.SH)的全资子公司,后被其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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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基地建设工作。基本建成长江
上游、黄河上游、乌江、南盘江红水河、雅砻江、大渡河六大水电基地,总装
机规模超过 1 亿千瓦。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印发的《能源发展“十三
五”规划》明确指出: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梯级开发,有序推进流域大
型水电基地建设,加快建设龙头水电站,控制中小水电开发。在深入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确保环境可行的前提下,科学安排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大型
水电基地建设时序,合理开发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深入论证西南水电接续基
地建设。2020 年常规水电规模达到 3.4 亿千瓦,“十三五”新开工规模 6,000 万
千瓦以上。

    国家能源局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印发的《2018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指
出:有序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建设,控制中小
水电开发。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
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 号)明确指出:进一步
加快金沙江拉哇水电站、雅砻江卡拉水电站等重大水电项目开工建设。

    国家鼓励发展水电行业而密集出台的各项政策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
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有力的保障,水电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市场前景,并为雅砻
江水电及发行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规模较大,需要依靠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根据雅砻江水电相关规划,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规模为 200.02 亿元,
投资规模较大,除雅砻江水电主要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满足本次募投项目资金
需求之外,需要川投能源依靠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向雅砻江水电进行增资以
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雅砻江水电是公司主要资产及未来投资建设主体

    截至 2017 年末,发行人共拥有权益水电装机容量 893.16 万千瓦,其中,
发行人拥有的雅砻江水电的权益水电装机容量为 705.60 万千万,发行人拥有的
雅砻江水电的权益水电装机容量占发行人总额的 79.00%,占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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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末、2016 年末、2017 年末及 2018 年 6 月末,发行人对雅砻江水电
的长期股权投资占发行人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比重较高,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项目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6 月末
发行人对雅砻江水电的长
                            2,097,904.66    2,182,995.30      1,948,509.82   1,692,862.85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发行人总资产                3,122,672.28    2,902,556.71      2,682,113.11   2,421,462.78
占比                             67.18%             75.21%        72.65%         69.91%
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242,610.32    2,247,390.66      2,052,947.92   1,820,353.36
者的净资产
占比                             93.55%             97.13%        94.91%         93.00%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雅砻江水电的营业收入远高
于发行人营业收入,发行人来自雅砻江水电的投资收益远高于发行人的营业毛
利,发行人来自雅砻江水电的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均达到 94%以
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发行人营业收入                 33,804.49          79,959.90    100,129.51     111,659.19
雅砻江水电营业收入            718,916.97    1,627,901.63      1,639,807.64   1,672,381.90
雅砻江水电营业收入/
                                   21.27              20.36         16.38          14.98
发行人营业收入
雅砻江水电贡献的投资
                              121,309.36         330,430.10    351,793.79     373,342.26
收益
发行人营业毛利                 18,301.29          38,650.21     39,724.27      50,983.96
雅砻江水电贡献的投资
                                    6.63               8.55          8.86           7.32
收益/发行人营业毛利
发行人利润总额                120,344.99         332,744.63    358,338.84     395,570.62
雅砻江水电贡献的投资
                                100.80%             99.30%        98.17%         94.38%
收益/发行人利润总额

       经国家发改委授权,雅砻江水电是负责实施雅砻江水能资源的开发并全面
负责雅砻江梯级水电站的建设与管理的唯一平台。雅砻江水电具有较强盈利能
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杨房沟等水电站项目建设完成后,雅砻江水电的业
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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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参股雅砻江水电,并通过 4 位董事席位等方式参与其日常经营管
理,将分享雅砻江水电经营业绩增长所带来的收益,并增强发行人竞争力及盈
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雅砻江水电的发展,帮助发行
人进一步把握雅砻江流域开发的市场机遇,是发行人实施清洁能源发展战略的
最重点项目,是发行人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011 年 3 月及 2012 年 3 月,发行人曾分别通过可转债、公开增发的方式募
集资金 21 亿元、19.92 亿元,用于向雅砻江水电进行增资,用于雅砻江水电的
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桐子林水电站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投入雅砻江水
电后,雅砻江水电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发行人进
一步分享了雅砻江水电经营业绩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执行的情况

    电力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电站建设项目尤其是大
型水电项目更加具有投资金额较高、建设周期较长、开发难度较大的特点,对
投资方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电站建设项目是符合行业特点的。

    除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及 2012 年 3 月,分别通过可转债、公开增发的方
式募集资金 21 亿元、19.92 亿元,用于向雅砻江水电进行增资以外,在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中,浙能电力曾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后投入非控制主体用于电站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投
           再融资类
上市公司               实施时间   入非控制主 实施主体     持股比例     募集资金项目
             型
                                    体的金额
                                             三门核电                浙江三门核电一
                                      4 亿元                 20%
           公开发行                          有限公司                    期工程
                        2014 年
浙能电力   可转换公                                                  浙江秦山核电厂
                         10 月                 秦山核电
           司债券                  1.80 亿元                 28%     扩建工程(方家
                                               有限公司
                                                                     山核电工程)

    (一)浙江三门核电一期工程

    1、项目基本情况

    三门核电一期工程建设 2 台 AP1000 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单机容量 125 万
千瓦。该项目由三门核电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建设和管理,浙能电力持有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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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的股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项目公司 51%的股权,中
电投核电有限公司持有该项目公司 14%的股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该项目
公司 10%的股权,中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项目公司 5%的股权。

    2、项目投资概算及实施方式

    浙能电力以本次募集资金 4 亿元投入本项目,全部作为项目公司所需投入
的资本金由浙能电力以增资方式投入。公司与该项目其他合作方中电投核电有
限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将按照现有股权比例以相同价格进行增资。该项目其他各合作方已经出具确认
函,同意上述同比例增资安排。

    (二)浙江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

    1、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镇,建设 2 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是秦山核电厂的扩建工程。该项目业主是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
限公司作为 EPC 总承包方。浙能电力持有该项目公司 28%的股权,中国核能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项目公司 72%的股权。

    2、项目投资概算及实施方式

    浙能电力以本次募集资金 1.8 亿元投入该项目,全部作为项目公司所需投
入的资本金由浙能电力以增资方式投入。浙能电力与该项目其他合作方中国核
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现有股权比例以相同价格进行增资。该项目其他合
作方已经出具确认函,同意上述同比例增资安排。

    三、发行人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的
规定

    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条款如下:

       名称                                    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
                 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证券法》
                 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
                 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证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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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管理办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法》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

    经查询《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7 号修改)等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律、法
规,均未禁止上市公司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再融资募投项目,发行人通过非控
制主体雅砻江水电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法规的规定。

       (4)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比例不
一致的原因,双方增资金额是否能同时到位,是否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一、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比例不
一致的原因

    经国投电力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行人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发
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投电力与发行人签署了《关于向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之协议》,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已确认针
对雅砻江水电根据目前各自持股比例(52%:48%)进行同比例增资。

    川投能源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超过 40 亿元(含
4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对雅砻江水电进行增资并投资于杨房
沟水电站项目建设。国投电力对应同比例(52%:48%)增资金额约 43.33 亿
元。

    国投电力及川投能源作为雅砻江水电的股东,在增资层面始终保持同比例
增资,雅砻江水电根据双方股东增资金额、增资资金到位时间、项目投资进
度、资金使用效率等具体情况对增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因此存在具体的单个
项目并非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同比例使用股东增资资金的情形。

       二、双方增资金额能同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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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投电力与发行人签署的《关于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事宜之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将对雅砻江水电按各自持股比例
(52%:48%)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 135 亿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甲、乙双方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或自筹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同时,双方在上述
协议中设置了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本协议正式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
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
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国投电力总资产为 2,151.1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 330.12 亿元,流动资产为 189.05 亿元,货币资金为 91.95 亿
元,获得银行授信总额 2,831.78 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 1,248.72 亿元,未使用
额度为 1,583.06 亿元,可以满足针对雅砻江水电的增资资金需要。

    综上所述,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已针对雅砻江水电同比例增资事宜,以及增
资资金来源为资本市场融资或自筹资金事宜进行了协议约定,并设置了相关违
约条款,协议的签署合法有效。国投电力资产规模较高,银行授信额度较为充
足,有能力满足针对雅砻江水电的增资资金需要,双方增资金额可以同时到
位。

       三、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比例不
一致,双方增资金额能同时到位,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根据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配红利;雅砻江水电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利润的 50%,当年可分配利润是指上一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度税后
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之和。从历年分红情况看,雅砻江水电现金分
红均符合其章程约定,发行人来自于雅砻江水电的大部分投资收益能够及时以
分红的形式收回,保证了发行人现金流的及时流入。

    发行人和国投电力均不直接持有杨房沟水电站项目的权益,未来系通过雅
砻江水电间接取得杨房沟水电站项目的相关收益。发行人从雅砻江水电取得的
利润分配,以及针对雅砻江水电确认的投资收益均以发行人对雅砻江水电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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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 48%为基础,与雅砻江水电单个项目的收益情况、使用双方股东增资资
金情况无关。故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
比例不一致,且双方增资金额能同时到位,能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5)结合申请人在雅砻江水电的股东治理层面、经营管理层面、资金和财
务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和披露申请人在不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如何对募投项目
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一、在公司治理层面

   雅砻江水电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制
定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
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保证雅砻江水电的规范运
行,保证发行人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在股东权利层面,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对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
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川投能源可查阅和复制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
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提
出建议或质询; 查阅雅砻江水电的会计账簿,获得雅砻江水电的经营信息和财
务信息,了解雅砻江水电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等。通过行使上述股东权
利,川投能源可充分了解雅砻江水电的经营与财务情况,可以保证川投能源作
为雅砻江水电的股东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在股东会方面,根据雅砻江水电的《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
会议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在股东会层面,发行
人可以参与决定雅砻江水电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等,通过行使上述股东会职权,可以保证川投能源在股东会
层面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在董事会方面,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
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由十人组成,其中
国投电力推荐五人,发行人推荐四人,职工代表一人。股东推荐的董事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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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由国投电力推荐担任,副董事长一名,由发行人推荐担任。发行人在雅砻江水
电拥有四位董事席位,可以参与决定雅砻江水电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参与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参与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等。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之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经二分之一之上董事同意方
为有效。通过行使上述董事会职权,可以保证川投能源在董事会层面对募投项
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在监事会方面,根据《公司章程》,雅砻江水电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国投电力推荐一名,发行人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股
东推荐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
行人在雅砻江水电拥有一位监事席位,且监事会主席系由发行人推荐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参与检查雅砻江水电的财务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从而可以保证川投能源在监事会层面对
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二、在经营管理层面以及资金、财务方面

   川投能源将针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开具专项账户,雅砻江水电也将针对
川投能源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增资金额开具专项账户,用于对杨房沟水电站投
入的监管。募集资金到位后,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川投能源、雅
砻江水电、银行、保荐机构将签署四方监管协议,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
管,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做出约定。其中,川投能源、
雅砻江水电在银行分别开设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开户银行专户有资金余额的情况
下,银行会按月向发行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
机构;保荐机构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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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雅砻江水电在经营管理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
控体系,贯穿财务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公司重要的内部控制环
节,例如,雅砻江水电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了规
范、完整、适合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办
法》、《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电力生产单位财务稽核制度》、《建设
项目财务稽核暂行办法》、《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
办法》、《电力生产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工作管
理办法》等,通过上述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进一步保证本次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

    (6)进一步比对国投电力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开信息,与申请人披露的信
息是否存在差异,申请材料披露项目测算毛利率为 52.33%是否准确,相关信息
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营业收入(含税)                         万元                        248,801
    2       营业收入(不含税)                       万元                        212,651
    3       营业成本                                 万元                        118,611
    4       毛利                                     万元                         94,039
    5       毛利率                                    %                          44.22%

    原申请材料中所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测算毛利率系根据营业收入
(含税)进行测算,即(248,801-118,611)/248,801=52.33%,应选择营业收入
(不含税)进行测算,即(212,651-118,611)/212,651=44.22%。原申请材料中
所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测算毛利率系营业收入取值错误造成,本次申
请材料中已作出更正,除上述情况外,国投电力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开信息与
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雅砻江水电开发的相关政策、雅砻江水
电的历史沿革资料与工商资料、发行人与国投电力签署的《关于向雅砻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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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之股东协议》、《关于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增资事宜之协议》、雅砻江水电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信息、发行人及雅砻江
水电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雅砻江水电历年利润分配情况资料、雅砻江水电内
部控制制度、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非控制主体的案例等资
料对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务院国资委原通过其全资持有的国投电力公司
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间接对二滩水电实施控制,且历史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
委托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对二滩水电履行相应表决权。雅砻江历史沿革中,中国
华电集团公司与国投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二滩水电内部股东之间的
股权转让,无需获得川投能源的同意,国投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持有的二滩水电 4%股权完成后,二滩水电成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雅砻江水电成为发行人非控制的主体有其历史原因。

    雅砻江水电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发行人人持股 48%但未获得该公司的控制
权,在雅砻江水电的公司治理方面、利润分配方面、内部控制方面能保证发行
人的合法权益。

    川投能源承担着雅砻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的重要使命;雅砻江水电建设对
国家能源开发有重要战略意义;雅砻江水电股权结构系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
门批复确定;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规模
较大,需要依靠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雅砻江水电是公司主要资产及未来投资建
设主体,发行人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

    电力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电站建设项目尤其是大
型水电项目更加具有投资金额较高、建设周期较长、开发难度较大的特点,对
投资方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电站建设项目是符合行业特点的。除发行人
于 2011 年 3 月及 2012 年 3 月,分别通过可转债、公开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 21
亿元、19.92 亿元,用于向雅砻江水电进行增资以外,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中,浙能电力曾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非控制
主体用于电站建设项目。发行人通过非控制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再
融资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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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电力及川投能源作为雅砻江水电的股东,在增资层面始终保持同比例
增资,雅砻江水电根据双方股东增资金额、增资资金到位时间、项目投资进
度、资金使用效率等具体情况对增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因此存在具体的单个
项目并非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同比例使用股东增资资金的情形。

    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已针对雅砻江水电同比例增资事宜,以及增资资金来源
为资本市场融资或自筹资金事宜进行了协议约定,并设置了相关违约条款,协
议的签署合法有效。国投电力资产规模较高,银行授信额度较为充足,有能力
满足针对雅砻江水电的增资资金需要,双方增资金额可以同时到位。

    发行人和国投电力均不直接持有杨房沟水电站项目的权益,未来系通过雅
砻江水电间接取得杨房沟水电站项目的相关收益。发行人从雅砻江水电取得的
利润分配,以及针对雅砻江水电确认的投资收益均以发行人对雅砻江水电的持
股比例 48%为基础,与雅砻江水电单个项目的收益情况、使用双方股东增资资
金情况无关。故国投电力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但与对杨房沟水电站项目投资
比例不一致,且双方增资金额可以同时到位,能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发行人在雅砻江水电的公司治理层面、经营管理层面、资金和财务等方面
可以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实施有效控制。

    原申请材料中所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测算毛利率系根据营业收入
(含税)进行测算,即(248,801-118,611)/248,801=52.33%,应选择营业收入
(不含税)进行测算,即(212,651-118,611)/212,651=44.22%。原申请材料中
所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测算毛利率系营业收入取值错误造成,本次申
请材料中已作出更正,除上述情况外,国投电力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开信息与
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一般问题

第1题

    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投资 5 亿元参股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拉子公司”)的相关提案,由上述两家公司收购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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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绿保集团下属的 Avus 和 Shiraz 两项目。申请人实际出资 3 亿元。请申请人
说明:(1)德阳中德阿维斯和成都中德西拉子其他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2)该两项境外收购目前进展情况;(3)上述出资行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
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
请人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1)德阳中德阿维斯和成都中德西拉子其他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及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维斯公司”)《公司章
程》,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德阳中德阿维斯其他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重组
                                                          及并购,理财产品投资、咨询及
     德阳亲华环
                                                          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
     境产业投资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不得从
1    管理合伙企                -   35,000.00      21.875%
                                                          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
     业(有限合
                                                          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伙)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
                                                          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
                                                          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
                                                          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
                                                          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
     天安财产保
                                                          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
2    险股份有限 1,776,375.177      25,000.00      15.625%
                                                          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
     公司
                                                          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
                                                          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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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
                                                          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
     深圳中睿泰                                           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
     信壹号投资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3    合 伙 企 业               -   25,000.00      15.625% 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开展股权
     ( 有 限 合                                          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投资
     伙)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
                                                          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
     杭州兴源礼                                           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
     瀚投资管理                                           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
4    合 伙 企 业               -   15,000.00       9.375%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 有 限 合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伙)                                                 等金融服务)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
     成都川商壹                                           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
     号股权投资                                           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5    基 金 中 心               -   15,000.00       9.37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有 限 合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
                                                          金等金融活动)
     杭州城投中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
     泓壹号股权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6    投资基金合                -   10,000.00      6.250%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伙企业(有
                                                         财等金融服务)
     限合伙)
                                                         受德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对
                                                         能源、金融、文创、传媒、医
                                                         疗、装备、会展、材料、互联网
                                                         等社会基础产业、高技术产业、
     德阳市产业
                                                         战略新兴产业、支柱产业进行投
7    投资发展集      500,000.00     5,000.00      3.125%
                                                         资;管理运营国有股权;管理运
     团有限公司
                                                         营国有资产、资源;从事法律允
                                                         许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9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对交通运输(含路桥、轨道交
                                                           通、港口、航空、公交等)、市
                                                           政、水利等城乡基础设施及房屋
                                                           建筑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
                                                           共产品进行投资、融资、建设、
                                                           管理;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
                                                           城乡建设有关资产及城市无形资
     德阳市建设
                                                           产进行运营管理;对土地进行开
8    投资发展集      500,000.00     5,000.00      3.125%
                                                           发整理,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和租
     团有限公司
                                                           赁;对市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进
                                                           行投资和经营管理;从事法律允
                                                           许的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悦夕投                                              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资管理合伙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9                             -    2,525.00      1.578%
   企业(有限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合伙)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深圳前海盛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根据法
   世轩金投资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10                             -    2,500.00      1.563%
   企业(有限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合伙)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项目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非法
                                                           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动);商务服务业;贸易经纪与
   四川富润企
                                                           代理(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
   业重组投资
11                    30,000.00     2,500.00      1.563%   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
   有限责任公
                                                           批文件经营);房地产开发(凭
   司
                                                           资质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霍尔果斯盛
   世佰腾股权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12 投资合伙企                  -    2,475.00      1.547% 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业(有限合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伙)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及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拉子公司”)《公司章
程》,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成都中德西拉子其他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1-1-95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重组
                                                            及并购,理财产品投资、咨询及
  德阳亲华环
                                                            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
  境产业投资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不得从
1 管理合伙企                   -   35,000.00      21.875%
                                                            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
  业(有限合
                                                            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伙)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
                                                            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
                                                            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
                                                            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
                                                            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
  天安财产保
                                                            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
2 险 股 份 有 限 1,776,375.177     25,000.00      15.625%
                                                            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
  公司
                                                            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
                                                            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
                                                            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
  深圳中睿泰                                                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
  信壹号投资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3 合 伙 企 业                  -   25,000.00      15.625%   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开展股权
  ( 有 限 合                                               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投资
  伙)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
                                                            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
  杭州兴源礼                                                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
  瀚投资管理                                                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
4 合 伙 企 业                  -   15,000.00      9.375%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 有 限 合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伙)                                                      等金融服务)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
  成都川商壹                                                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
  号股权投资                                                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5 基 金 中 心                  -   15,000.00      9.37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有 限 合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
                                                            金等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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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杭州城投中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
  泓壹号股权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6 投资基金合                   -   10,000.00      6.250%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伙企业(有
                                                         财等金融服务)
  限合伙)
                                                           受德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对
                                                           能源、金融、文创、传媒、医
                                                           疗、装备、会展、材料、互联网
                                                           等社会基础产业、高技术产业、
  德阳市产业
                                                           战略新兴产业、支柱产业进行投
7 投资发展集         500,000.00     5,000.00      3.125%
                                                           资;管理运营国有股权;管理运
  团有限公司
                                                           营国有资产、资源;从事法律允
                                                           许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交通运输(含路桥、轨道交
                                                           通、港口、航空、公交等)、市
                                                           政、水利等城乡基础设施及房屋
                                                           建筑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
                                                           共产品进行投资、融资、建设、
                                                           管理;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
                                                           城乡建设有关资产及城市无形资
  德阳市建设
                                                           产进行运营管理;对土地进行开
8 投资发展集         500,000.00     5,000.00      3.125%
                                                           发整理,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和租
  团有限公司
                                                           赁;对市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进
                                                           行投资和经营管理;从事法律允
                                                           许的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悦夕投                                              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资管理合伙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9                             -    2,525.00      1.578%
   企业(有限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合伙)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深圳前海盛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根据法
   世轩金投资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10                             -    2,500.00      1.563%
   企业(有限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合伙)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项目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非法
                                                           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动);商务服务业;贸易经纪与
   四川富润企
                                                           代理(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
   业重组投资
11                    30,000.00     2,500.00      1.563%   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
   有限责任公
                                                           批文件经营);房地产开发(凭
   司
                                                           资质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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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出资额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万元)
   霍尔果斯盛
   世佰腾股权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12 投 资 合 伙 企                   -        2,475.00       1.547% 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
   业(有限合                                                      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伙)

      (2)该两项境外收购目前进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已分别通过其境外
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Platin 1362.GmbH 和 Platin 1361.GmbH 收购了 AL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GmbH(以下简称“欧绿保集团”)下属实施 Avus 和
Shiraz 两项目的子公司部分股权。该两项境外收购已实施完成,发行人对阿维
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已经投资完毕,无后续投资计划。

      收购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德阳亲华环境产业投资管理
                                                                 川投能源                其他股东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75%                  9.375%                   68.75%

      Avus项目                                                                                             Shiraz项目
                                        阿维斯公司                       西拉子公司

                                                                                                                        境内

                                  100.00%                                    100.00%                                    境外
                                                                                                        49.00%
                         Platin 1362. GmbH                                Platin 1361. GmbH

                         60.00%                                                        60.00%


        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40.00%     AL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40.00%     ALBA Services Holding
                  GmbH                                    GmbH                                   GmbH


                                                                51.00%                     ALBA Re-life Holding
                                                                                                 GmbH




      具体收购过程如下:

      阿维斯公司与西拉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通过其德国全资子公司 Platin
1362.GmbH、Platin 1361.GmbH 与卖方欧绿保集团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约
定 由 Platin 1362. GmbH 收 购 ALBA CGA Holding GmbH 60% ( 后 更 名 为
“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GmbH ”)股权,由 Platin 1361.GmbH 收购


                                                  1-1-98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ALBA Services Holding GmbH 60%股权及 ALBA Re-life Holding GmbH 49%股
权。前述收购事项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通过德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反垄断审查。

    阿维斯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Platin 1362. GmbH 收购 ALBA CGA Holding
GmbH(后更名为“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GmbH”)60%股权项目履行
的 程 序 : 阿 维 斯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获 得 四 川 省 商 务 厅 颁 发 的
“N510020160033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取得四川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编号为“川发改境外备[2017]第 1 号”的《项目备案通
知书》。

    西拉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Platin 1361.GmbH 收购 ALBA Services Holding
GmbH 60%股权项目履行的程序:西拉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获得四川省
商务厅颁发的“N5100201600333”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取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川发改境外备[2017]第 2 号”《项目
备案通知书》。

    西拉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Platin 1361.GmbH 收购 ALBA Re-life Holding
GmbH 49%股权项目履行的程序:西拉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获得四川省
商务厅颁发的“N5100201600334”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收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川发改境外备[2017]第 3 号”《项目
备案通知书》。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5]13 号),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
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商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直接投资外
汇登记。西拉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完成了外汇业务登记,阿维斯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德阳分行完成了外汇业务登记。

    收购完成后,阿维斯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Platin 1362.GmbH 持有
ALBA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GmbH 60%的股权,西拉子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子
公司 Platin 1361.GmbH 持有 ALBA Services Holding GmbH 60%的股权、AL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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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fe Holding GmbH 49%的股权,其余股权由欧绿保集团持有,相关交易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完成交割。

    (3)上述出资行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阿维斯公司、西拉子公司的具体出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发行人总资产的    占发行人归母净资    与发行人本次募集
 被投资单位     出资金额
                                   比例              产的比例          资金总额相比
阿维斯公司       15,000.00               0.48%               0.67%               3.75%
西拉子公司       15,000.00               0.48%               0.67%               3.75%
    合计         30,000.00              0.96%               1.34%               7.50%

    阿维斯公司、西拉子公司均无实际经营业务,其设立系为了收购欧绿保集
团下属的 Avus 项目和 Shiraz 项目。

    Avus 项目的业务主要包括:废旧汽车回收、电子电器回收、纸制品与塑料
回收三大板块。废旧汽车回收板块主要从事回收车辆废铁及有色金属废料,经
处理后销售给客户;电子电器回收板块主要从事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如电冰
箱、电视机)并销售铁、非铁金属和塑料等二次原料给客户;纸制品与塑料回
收板块主要从事全球纸、纸板、卡板(PPC)以及塑料业务的交易,同时也提
供分类拣选和回收服务。该项目计划在中国内地寻找合作伙伴建立 6 个电子电
器回收厂、8 个废旧汽车回收厂以及 4 个塑料纸制品回收厂。

    Shiraz 项目的业务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系统供应商服务、分类拣选、物
业设施配套服务。固体废弃物系统供应商服务主要从事废物回收处置,为客户
提供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解决方案,在中东欧市场销售当地回收的再生原料
(如废纸、塑料、玻璃和金属);分类拣选板块主要从事分拣服务,直接销售
分拣原材料,销售经加工的原材料;物业设施配套服务板块主要从事向住宅、
商业和工业提供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全方位的设施管理服务。此外,Re-
life 项目为 Shiraz 项目子业务版块,主要向客户提供采购、控制和拣选、加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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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销售等流程的服务,并利用现有物流网络实施供应链管理。Shiraz 项目业
务遍布德国及中东欧地区。

    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伴随着
废旧物资产生量的大幅上升,为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
遇。

    2015 年 1 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供销
合作总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 年)》,文件提出
“到 2020 年,在全国建成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
品种回收率较高的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大中城市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平均回收率
达到 75%以上,实现 8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85%以上社区及乡村
实现回收功能的覆盖、8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培
育 100 家左右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到 2.2 亿吨左
右。”“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回收领域,积极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
资产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和整合。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分
拣和加工环节”。

    2016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再
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我国基本建成管理制度健
全、技术装备先进、产业贡献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健康有序发展的再生资
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 3.5 亿吨。”此外,该文件还对到 2020
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
机动车、废旧纺织品等八个大项提出了回收、再生的切实目标。

    在 2017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循环发展引领行
动》中,提出到 2020 年,我国整体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要达到 3 万亿左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3%,整个再生资源市场前景巨大。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绿色能源发展及供给侧改革战略,坚持以“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发展理念,积极通过资本运作、开放合作、走出
去等体制改革方式推动业务结构优化,大力提升发展质量与发展效益,不断推
进公司转型升级,夯实公司“绿色”发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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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战略看,经济新常态下,“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成
为推动经济中高速发展的动力和牵引力。同时,“绿色发展”作为党中央提出
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是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甚至是更为长远发
展的科学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同时未来国家将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
展、低碳发展。

   财务性投资主要系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
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目前,公司
以清洁能源为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业务,由于发电业务受全社会用电
增速放缓的影响,公司为避免对单一行业的依赖,分散经营风险,拟在绿色环
保大行业下进行适度的多元化发展,公司参与投资阿维斯公司、西拉子公司即
是一次向绿色环保领域进军的积极尝试,为公司尝试绿色环保板块延伸的战略
投资。

   川投能源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归母净
资产的比例极低,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30%,且上述投资与国家战略及公司发展战略契合,为公司尝试绿
色环保板块延伸的战略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
人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中德西拉子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全国工商信息系统登记情况、德阳中德阿维
斯及成都中德西拉子业务介绍资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德国反垄断确认文件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阿维斯公司和西拉
子公司已分别通过其境外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Platin 1362.GmbH 和 Pla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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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GmbH 收购了 AL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GmbH 下属实施 Avus 和 Shiraz
两项目的子公司部分股权。该两项境外收购已实施完成,发行人对阿维斯公司
和西拉子公司已经投资完毕,无后续投资计划。

     川投能源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归母净
资产的比例极低,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30%,且上述投资与国家战略及公司发展战略契合,为公司尝试绿
色环保板块延伸的战略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
人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查阅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中德西拉
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全国工商信息系统登记情况、阿维斯公
司及西拉子公司业务介绍资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德国
反垄断确认文件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阿维
斯 公 司 和 西 拉 子 公 司 已 分 别 通 过 其 境 外 控 制 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Platin
1362.GmbH 和 Platin 1361.GmbH 收购了 AL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GmbH 下属
实施 Avus 和 Shiraz 两项目的子公司部分股权。该两项境外收购已实施完成,发
行人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已经投资完毕,无后续投资计划。

     川投能源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归母净
资产的比例极低,且上述投资与国家战略及公司发展战略契合,为公司尝试绿
色环保板块延伸的战略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
人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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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通过查阅阿维斯公司及西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全国工商信息系
统登记情况、阿维斯公司及西拉子公司业务介绍资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
汇业务登记凭证、德国反垄断确认文件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
司 已 分 别 通 过 其 境 外 控 制 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Platin 1362.GmbH 和 Platin
1361.GmbH 收购了 AL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GmbH 下属实施 Avus 和 Shiraz
两项目的子公司部分股权。

    川投能源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归母净
资产的比例极低,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30%,且上述投资与国家战略及公司发展战略契合,为公司尝试绿
色环保板块延伸的战略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
人对阿维斯公司和西拉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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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发行人签署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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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保荐机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李洋阳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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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之保荐机构相关人员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汪民生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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