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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投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13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0 号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5 号)核

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3,2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996,800,0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字 XYZH/2019CD40216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新华支行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参股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1001870836051508838       3,996,799,999.20
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截至本公告日,川投能源尚未
                     51001458208050067640
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                              向雅砻江公司增资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就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01870836051508838。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并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

限公司增资且用于杨房沟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不得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用于在乙方办理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等限制使用的业务,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募集资金账

户内的募集资金办理前述业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

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

导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

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5100145820805006764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债募集资

金并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且用于杨房沟水电站建设

项目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不得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用于在乙方办理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等限制使用的业务,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募集资金账

户内的募集资金办理前述业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

丙方造成监管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

续督导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