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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关于“13中企债”投资者回售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7-09-11  

						证券代码:600675            股票简称:中华企业            编号:临 2017-065

债券代码:122330            债券简称:13 中企债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中企债”投资者回售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31

         ●回售简称:中企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4日

         ●回售兑付日:2017年10月16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

债券(债券简称“13 中企债”,债券代码:12233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同时投资者享有回售选择权。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47%,并在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

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13 中企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

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3 中企债”

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

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1),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3 中企债”债券,请“13 中

企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

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

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 中企债”债券持有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3 中企债”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3 中企债”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1
    2017 年 10 月 14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3、发行规模:人民币 15.5 亿元。

    4、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

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

有票面利率不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

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

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

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

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

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

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起息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

    13、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10 月 14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0 月 1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5、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

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6、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

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

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

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

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

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18、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本息

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 年 5 月 27 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跟踪评级,上调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维持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转让。

    2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

期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47%,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7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3 日)维持调整后的票面利率 5.47%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1

    2、回售简称:中企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14 日

    4、回售价格: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

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3 中企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期间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 5.4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 43.7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49.23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14 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3 中企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截

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14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

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

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中企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公告
2017 年 9 月 7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 年 9 月 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1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1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本次回售申报日
月 14 日

2017 年 9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1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3 中企债”完
2017 年 10 月 16 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 中企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 中企债”债券。

请“13 中企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

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 中企债”按净价进行

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山路 2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雪野路 928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蔡顺明

    联系人:吴晓波

    电话:021-20772222

    传真:021-20772766

    2、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负责人:潘锋、赵军

    联系人:赵军
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