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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
常的会议筹备及相关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决议或聘任而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多方面征询意见,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二) 多方面征询意见,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三) 研究同行业薪酬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董事会审议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方案须经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限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政策和方案形成的工作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提供同行业薪酬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资料,作为参考
依据;
   (二)人力资源部初步拟订薪酬政策和方案的草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草案,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形成薪酬政策和方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工作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形成提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个工
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或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形成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提
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
任何无关他方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须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