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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下一届董事或现任董事调整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等提出方案或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
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备及相关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决
         议或聘任而确定;
   (三) 多方面征询意见,通过合适的途径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资格、期限
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独立或在公司有关部门配合下了解、收集、沟通各方面
信息,酝酿方案,研究公司对候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 根据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通过合适途径搜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人选的情况进行全面地了解,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作为候选人选;
   (四)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名候选人并附具体的建议和相关材料等;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若有)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形成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董事
会备案,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向任何无关他方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须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