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科学决策功能,确保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
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
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视要求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
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安排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
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
简称“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
荐人(如有)应对评价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