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关于铜川路地块土地储备搬迁补偿的公告2018-06-15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 交运股份 编号:临 2018-016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铜川路地块土地储备搬迁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铜川路地块动迁补偿合同的主要情况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交运股份”)
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铜川路地块土地储备搬迁补偿相关事项的的议案》。
由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
土地储备办法》及《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
对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
拥有的普陀区铜川路 311 号地块实施储备。详情请见 2012 年 2 月 28 日
刊载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铜川路地块土地储备搬迁补偿相关事项的公告》
(临 2012-007)。
根据交运股份及联运公司与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的补偿合同,
土地储备搬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28378.44 万元。其中:交运股份获得
补偿费 16234.42 万元,联运公司获得补偿费 12144.02 万元。搬迁补偿
费具体包括:(1)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等价值 25088.2935
万元;(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费、停工损失费、房屋
租赁退租补偿费、异地生产设备修复费、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等)
3290.1465 万元。
二、2012-2017 年期间动迁补偿合同的履行情况
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铜川路 311 号 1、2 号地块已全部移交完
毕,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已向交运股份及联运公司支付补偿费累
计 19864.908 万元。其中:交运股份获得补偿费 11364.094 万元,联运
公司获得补偿费 8500.814 万元。补偿收入收款情况如下:
金额:元
日期 交运股份 联运公司 合计
2012/3 48,703,260.00 36,432,060.00 85,135,320.00
2014/10 16,329,000.00 16,329,000.00
2015/1 24,288,040.00 24,288,040.00
2015/1 16,139,840.00 16,139,840.00
2015/3 24,288,040.00 24,288,040.00
2015/4 32,468,840.00 32,468,840.00
合计 113,640,940.00 85,008,140.00 198,649,080.00
铜川路 3 号地块因涉及多家租赁户诉讼事项,未能在 2016 年
末清退移交。2017 年下半年起联运公司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07 民初 1292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 02 民终 3679 号判决,申请启动强制执
行程序,并联合普陀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推进租赁户搬迁工作。截
止 2017 年 12 月,铜川路 311 号 3 号地块所有租赁户已全部清退完
毕。
鉴于铜川路 311 号地块的移交障碍已经全部清除,根据补偿合
同的履行进度,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将铜川路 311 号 1、2 号地块
移交后累计收到的补偿费 19864.908 万元,扣除相应的搬迁成本后,
2
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详情请见 2017 年 12 月 27 日刊载在《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
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铜川路地块土地储备搬
迁补偿费进账的公告》(临 2017-039)。
三、2018 年动迁补偿合同的履行进度
交运股份及联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收到剩余的搬迁补偿费共
计 8513.532 万元(其中交运股份收到 4870.326 万元、联运公司收
到 3643.206 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收到
的搬迁补偿费用进行处理。在扣除相应的搬迁成本后,将确认为资产处
置收益,预计计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金额约为 6600 万元。具体会
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至此,铜川路 311 号地块动迁补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上海
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已累计向交运股份及联运公司支付铜川路地块
全部搬迁补偿费共计 28378.44 万元。其中:交运股份获得补偿费
16234.42 万元,联运公司获得补偿费 12144.02 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