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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3  

						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交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8              -          2018/7/19         2018/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28,492,9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3,989,012.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8              -          2018/7/19         2018/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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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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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178257、63172168、 63176742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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